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4施行日期: 1988.01.01题注: (1988年8月24日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4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8年8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99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3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精神,使我区清仓挖潜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1.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产品、商品、物资和全部流动资金进行彻底清查,对清出的积压和滞销产品.商品、物资和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列出清单,提出处理计划和措施,报开户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认可。 2.在不影响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前提下,企业因处理积压产品、商品、物资而减少的利润或增加的亏损,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共同审查批准、减少的利润或增加的亏损在计提职工奖励基金时,可视同利润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不影响职工收入。增亏企业,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上暂不按亏损企业对待。 3.对当年处理积压造成利润减少较多或亏损增加较多的企业,企业当年消化不厂的,经同级财政、银行同意可挂帐(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用今后企业新增利润弥补,银行对这部分贷款中加息,但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银行连同两年一并计算加息、承包企业不得超过承包期。 4.工业和物资企业在处理积压产品和调剂积压原材料、设备、零配件时,销价低于原进价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厢,给予论证营业税购照顾。 5.企业对积压产品、商品、闲置设备可随行就市作价处理。 6.银行对企业现有积压产品、商品、物资挤占的银行贷款,先加收10%的利息,专户储存。如企业按进度完成了挖潜任务的,银行再从专户中将加息退还给企业,完不成的不退。企业的这部分加息,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7.凡企业通过清仓挖潜搞活的资金,在完成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前提下,企业同意归还贷款的,银行仍保留企业贷款指标;企业要求继续使用的,银行可不扣收贷款。 8.对不积极清仓挖潜和已被开户银行限制或停止贷款的企业,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不得给予贷款,违反者当地人民银行要相应扣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9.完善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制度。企业必须从当年税后留利或减亏分成中拿出10%以上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凡不如期按规定比例或额度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银行按有关规定在贷款方面加以限制。企业从税后留利中补充流动资金部分,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0.凡企业库存的商品、物资按中央和自治区统一调价的增值部分,必须按规定调增国拨流动资金,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这部分价差收入,由同级财政全部没收,专户储存,用以补充其他企业流动资金。 11.对帮助企业清仓挖潜成效显著的银行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在完成资金周转加速指标和搞活资金任务的前提下,按实际搞活资金额提取万分之二的奖金,由银行在各自的业务费中列支,但对个人的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20元。这笔奖金不纳奖金税。 12.建立商品削价报废处理准备金制度。商业、供销社等企业可按销售额 4~6‰计提商品、物资削价报废处理准备金。具体比例由商业、供销社部门分别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审定。提取的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转入利润。当年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处理商品数额的,允许在成本中列支。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民和集体企业,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