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状考评奖惩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03施行日期: 1994.11.03题注: (1994年11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4〕9 ...
广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状考评奖惩规定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1.03 施行日期: 1994.11.03 题 注 : (1994年11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4〕98号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更好地适应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穗字〔1994〕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评办法 凡与市政府签订城管目标责任状的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均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考评,采取上、下半年各考评一次的方法,按考评结果得出达标或不达标: (一)凡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给予奖励。 (二)当年两次考评结果如一次达标、一次不达标的(不分上半年或下半年,下同)不奖不罚。但如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予以处罚。 (三)上、下半年均不达标的,予以处罚。 (四)连续两年考评都不达标的,予以重罚。 二、奖惩办法 (一)当年上、下半年两次考评均达标的,按责任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奖励。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单位中有达标的,各奖励5万元;其他达标单位各奖励2万元。并在新闻传媒上公布表扬。 (二)对连续两年考评均达标的签状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如下奖励:任职不满1年的,给予相当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金;任职满1年以上的,相当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资金。 (三)当年上、下半年两次均不达标,或1次达标1次不达标,但两次考评得分相加平均分仍达不到达标的最低分数线的,如属市属八区、市环卫局、公安局、工商局等11个签状单位的,处罚1万元;属其他签状单位的,处罚5千元。并可在新闻传媒批评曝光,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四)连续两年考评均不达标的,除给予上述经济处罚外,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级晋职的资格。该单位不得评为年度综合奖,并在新闻传媒上批评曝光。 三、监督执行 对城管目标责任状的检查考评,由市城管办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初,市城管办要将上一年度检查考评的结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人事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状达标奖励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出专项经费,按奖励的数额计发。被处罚的单位,应在第一季度内将受罚的款项划给市财政局;作为全市城城管专项资金。 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奖罚决定,由市城管办提出意见,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对街、镇及区属部门的考评奖惩办法,可参考本规定由各区制定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四、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