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21施行日期: 1994.09.21题注: (1994年9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4〕86号发布 ...
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规则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9.21 施行日期: 1994.09.21 题 注 : (1994年9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4〕8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证企业经营权的落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和《公司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认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干预、侵犯其经营权的,均可以向受理投诉的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属市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设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属各区、县级市管辖的企业,向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不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投诉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向“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申诉。 第三条投诉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三)投诉的事实依据、要求和理由,投诉的日期。 第四条对投诉的处理,由依法享有处理权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条对投诉的处理,应当根据侵犯企业经营权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情节一般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投诉不得打击报复。如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按隶属关系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七条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投诉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投诉人拒绝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的投诉电话:3330360-3290、3390。 第九条本规则所指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第十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