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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2023-8-4 09:13| 发布者: edaole| 查看: 573| 评论: 0

摘要: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20施行日期: 1999.04.01题注: (1999年4月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抚政发1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 ...

抚顺市房改房交易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20

施行日期: 1999.04.01

题     注 : (1999年4月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文件抚政发[1999]1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0月1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0月2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规范房改房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市区内个人所购房改房进入市场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个人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有偿解困建房以及个人部分出资购买的商品住房。

第四条

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可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允许出售:

(一)以所购住房抵押贷款尚未清偿的;

(二)拖欠公共部位维修费的;

(三)经司法机关查封限定产权转移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暂不允许出售的。

第五条

房改房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改房交易执行市场价;

(二)房改房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当事人交纳的税费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计征税费,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税费;

(三)个人所购房改房出售后,不得造成新的住房困难。

第六条

凡属房改房交易行为,必须在市房地产市场内进行。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房改房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市场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房改房交易业务。

第二章 程序

第八条

房改房交易,应先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屋交易协议书;

(三)买卖双方身份(户籍)证明。

第九条

按规定允许交易的房改房,须填报《房改房交易审查登记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评估审批,经市公证部门公证,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买卖双方交易手续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税费

第十一条

房改房交易,卖方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5%的综合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操作过程中暂按保证金管理;买方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3%的契税;买卖双方各向税务部门交纳售价0.5‰。的印花税,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交纳售价0.5%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二条

房改房交易后,卖方一年内又购买住房的,若新购住房款高于或等于其出售房改房税前收入的,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若新购住房款低于其出售房改房税前收入的,按差额比例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保证金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符合退还保证金规定的,凭出售、购买住房的纳税凭证和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后退还。

第十四条

房改房交易后,一年内未新购住房者,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作为税收上交。

第四章 交换

第十五条

居民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可以相互交换。交换双方可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必要的证件,经评估审批后办理交换手续。

第十六条

房改房之间或房改房与其他所有权房屋之间的交换,双方分别按评估差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并由差价支付方按差价的3%交纳契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房改房交易后,原售房时提取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和个人交纳的公共部位维修费,随住房转移至新的产权人名下。

第十八条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不得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凡违反房改政策交易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清原县、新宾县的房改房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