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1施行日期: 1988.06.11题注: (1988年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粮场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1 施行日期: 1988.06.11 题 注 : (1988年6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61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农村粮场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粮场防火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夏收、秋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依靠农村治保组织,发动群众,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农村粮场安全。 第三条农村粮场的设置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在交通方便、靠近水源的地方; (二)粮场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平米; (三)粮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二十五米,粮场内粮草堆垛不宜过密,垛与垛之间应留出五米的防火间距; (四)粮场与住宅、学校、乡镇企业、农机站(队)、牲畜圈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二十五米,与铁路不得小于三十米,与公路不得小于十五米; (五)粮场护场人员的临时住房,应与粮(草)垛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护场人员照明油灯、电灯须装有灯罩,并固定在安全位置。 第四条粮场防火管理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护场人员; (二)制定粮场防火制度; (三)粮场要设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四)严禁火种进入粮场; (五)公用粮场应由一名村干部或治保组长担任粮场防火负责人; (六)要以民兵、治保人员为骨干,组成义务消防队(组); (七)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报警。 第五条粮场安装、检修电线和电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电工技术人员按照电器安装规程进行装修,其他人员不得装修; (二)配电变压器与粮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三十米; (三)进场电线要用牢固电杆架设; (四)不得设地爬线、拦腰线、卡脖子线; (五)架空电力线路与粮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六)粮场照明电灯和配电箱距粮(草)垛的距离不得小于二米,配电箱内的闸刀、开关要安装整齐,符合规定; (七)电动机接线要用绝缘性能良好的橡胶软线,导线截面不能超负荷; (八)严禁带电接火或移动电器设备; (九)严禁在高、低压电线下堆放粮(草)垛; (十)粮场电线和电器设备要定期检修,发现电线破损漏电、断落、接头包扎不良、互相混绕等情况,应立即检修。 第六条对拉运、打碾粮食的拖拉机必须认真检修,防火帽和防护安全装置等必须完整有效。拖拉机不准带病作业,不准无证人员驾驶,发生故障时,须离开粮场到安全地点检修。 第七条粮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和工具,在粮食打碾未结束前,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行使消防监督职权,加强夏收、秋收农村粮场防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组织力量,逐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各级农机、电力、保险、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机电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消防知识的教育工作。机电作业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要加强防火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教师、家长要教育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不得在粮场附近玩火。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站),在夏收、秋收期间要广泛宣传农村粮场防火安全常识,宣传防火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保证夏收、秋收安全。 第十一条在粮场防火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防火规定,以及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肇事者和有关领导人员,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行政纪律处分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一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粮场防火安全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