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0施行日期: 1988.06.10题注: (1988年6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0 施行日期: 1988.06.10 题 注 : (1988年6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59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4年8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闭路电视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闭路电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凡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固定人员(其中中级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二)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基层单位须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第五条需要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经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闭路电视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办。 《合格证》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统一印制、发放。 第六条申请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需自办节目的,发给甲种《合格证》;不自办节目的,发给乙种《合格证》。开办有线电视台的,须按有关规定另行申报。 第七条闭路电视播放的片目、节目须经单位领导审核,播放日志按月编目报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审查。 第八条闭路电视播放的文艺录像片必须是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发行的录像片,或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片。 第九条教育、科研、司法系统的基层单位开办的本专业录像节目,由其主管部门审定,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备案。 第十条持有甲种《合格证》的单位,只能自办反映与本单位业务、技术和职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有关的节目。 第十一条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播放反动、淫秽、不健康录像片,禁止播放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准播放的其它节目; (二)不得影响观众收看中央和自治区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和其它重要节目; (三)专业录像片不得扩大收看人员范围; (四)不得播放广告节目; (五)不得播放自定的台标或电视台呼号; (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或变相出租录像片和录像设备。 第十二条旅游饭店开办闭路电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国办发[1986]6号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责令停播,查封其录像设备,并限期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如需停办时,应及时向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报告,并将《合格证》退回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者。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播整顿、没收违法录像带和设备,直至吊销《合格证》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