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广东 查看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东 发布于 2023-8-17 14:05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17施行日期: 1994.09.04题注: (1994年8月17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8.17

施行日期: 1994.09.04

题     注 : (1994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1994〕73号发布 自1994年9月4日起实行)

全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房地产业是广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业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多年来广州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征收各种税费,并运用税费杠杆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这些税费对于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利润,打破行业垄断,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起到很好的杠杆作用。但是,在当前一些收费中,存在标准不明确,透明度不高,办事手续繁琐的问题,影响了外商投资信心。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完善收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目前,外商来我市投资房地产从立项、申请用地直至工程峻工,办理产权交易全过程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补偿性收费、委托性收费和税收共38项。这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弹性过大的作出调整,属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一)撤销征地粮食价差款和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指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集中建设费)。

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撤销后,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开发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地下室或停车场。

(二)撤销穗府〔1988〕18号、穗府〔1988〕26号、穗府〔1989〕85号、穗府〔1990〕54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公证的条款,除法律规定外,均实行合同签约双方自愿公证,收费标准按〔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与蔬菜转移费、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性质相同,实行合并收取。

(四)重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要按照粤办函〔1991〕944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对外商征收。

(五)必须严格按《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表》(见附件一)执行。今后,每年公布一次。凡未列入该项目表的,都作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资者可以拒交,可以投诉,由市物价部门作出处理。

二、改革现行税费征收办法,实行集中统一收费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实行“集中统一收费,然后内部再分帐划拨”的办法。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建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工作。9月初挂牌运作,实行两班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9月起,实行新的收费办法(见附件二)。市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能够直接计收的,即时计收;需交由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迅速送各业务主管部门核计,并提出核计期限,限期内送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外商的证件,也同时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要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费办不截留、不扣减,也不对外商另加收管理费。

为减少办事环节,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外经一条街”开设房地产、税务、物价、工商登记、信贷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咨询、代理、代办等服务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

三、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实行统一收费,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必然要改变现有秩序,触及到一些部门利益。也由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征收涉及到多个部门,环节多,时间长,实行统一征收难度较大。因此,要求各个方面,特别是各业务主管部门,树立全局观念,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扩大开放,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迅速做好集中收费的移交衔接工作,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收费的筹备工作,迅速落实配备人员和办公地点。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积极配合,尽快派出人员常驻市收费办工作。其他不需向收费办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也应积极配合,迅速做好收费业务移交,以确保市收费办按时挂牌,正常运作。

要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要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程序,明确收费办和各收费部门的职责。对不能即时计收、需移交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税费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限期内完成。不按时完成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印制交费指南、税费项目表和宣传资料,增加透明度。外商投资房地产从办理申请立项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要求半年内必须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8个月。

附件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附件二:广州市外商投资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说明:

一、本表是指外商投资房地产所涉及的主要税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及补偿性收费。

二、除表内另有注明者外,本表所列收费项目,统一由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代收。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收费办计收。

三、表内“征收标准”栏系摘要,具体计算以文件规定为准。

四、下列收费未列入本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劳务性收费,以及一部分不是主要针对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收取的费用。

一、税收(由税务局计收,在收费办设代征点)


┌──┬─────┬───────┬──────────────────┐

│序│项目 │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号│ │││

├──┼─────┼───────┼──────────────────┤

│ │ │国务院令[1988]│按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

│ 1│ 印花税│第11号│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

│ │ ││额按《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执│

│ │ ││行。│

├──┼─────┼───────┼──────────────────┤

│ │ │粤府[1987] │白云区按6元/M2,天河、芳村、海珠、黄│

│ 2│耕地占用税│110号 │埔区按8元/M2,花都、从化、增城市按5 │

│ │ ││元/M2,禺市按3元/M2。│

├──┼─────┼───────┼──────────────────┤

│ 3│ 营业税│国务院令[1993]││

│ │ │第136号 │按营业税税率5%收。│

├──┼─────┼───────┼──────────────────┤

│ 4│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1993]││

│ │ │第137号│按所得额33%计算征收。│

├──┼─────┼───────┼──────────────────┤

│ │ │国务院令[1993]│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

│ 5│土地增值税│第138号│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实│

│ │ ││行四级超率累计税率(待“细则”公布后│

│ │ ││才开证)。│

├──┼─────┼───────┼──────────────────┤

│ │ │穗府函[1993]│买契按买价征收6% │

│ 6│契税 │106号│典契按典价征收3% │

│ │ ││赠与契按现值征收6%。│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序│项目│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号│ │││

├─┼─────┼───────┼───────────────────┤

││ │粤国土字[1986]│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

│1 │征地管理费│136号│补偿费、附作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

││ │粤办函[1991]│补助费等)的2% ̄3%收取。│

││ │915号││

├─┼─────┼───────┼───────────────────┤

││ │粤价费(1)字││

│2 │土地使用费│ [1994]241号│按地区等级和土地用途分别计收。│

├─┼─────┼───────┼───────────────────┤

││ │ 粤府函[1992] │按工程费分七级计收,最低5元,最高1000 │

│3 │报建费│ 67号│元。 │

├─┼─────┼───────┼───────────────────┤

││市政建设配│粤府函[1991]││

│4 │套费│114号│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收取。│

├─┼─────┼───────┼───────────────────┤

││城市排水│[1993]价字费│一般生产,生活污水,按自来水用最90%核│

│5 │设施有偿│181号│安排放量,每吨收0.06 ̄0.12元。│

││ 使用费│穗价[1988]26号││

├─┼─────┼───────┼───────────────────┤

││房屋所有权│粤府办[1992]││

│6 │登记费│ 67号│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

││房屋所有权│粤府办[1992]││

│7 │转移登记费│ 67号│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

││房屋变更登│粤府办[1992]││

│8 │记费│ 67号│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

││房屋所有权│粤府办[1992]││

│9 │证费│ 67号│每证3元(限补发时收)。│

├─┼─────┼───────┼───────────────────┤

││房屋他项权│粤府办[1992]││

│10│证费│ 67号│每证3元。│

├─┼─────┼───────┼───────────────────┤

││房屋共有权│粤府办[1992]││

│11│ 保持证费 │ 67号│每证3元。│

├─┼─────┼───────┼───────────────────┤

││城市建设综│││

│12│合开发公司│粤府办[1992]│每宗20元(包正本,副本二本及审查表等费│

││资质审查费│ 67号│用)。│

├─┼─────┼───────┼───────────────────┤

││房地产开发│粤府办[1993]││

│13│企业管理费│403号│按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的5%收取。│

├─┼─────┼───────┼───────────────────┤

││ │粤价费(1)字││

│14│城市房屋拆│[1993]112号│按不起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 ̄1%│

││ 管管理费 │[1993]价费字││

││ │13号 │收取。│

├─┼─────┼───────┼───────────────────┤

││房地产交易│粤价费(1)函字 ││

│15│管理费│ [1992]143号│按交易额不超1%,买卖双方各负担50%。 │

├─┼─────┼───────┼───────────────────┤

││ │粤府办[1992]││

│16│城市占道费│ 67号│基建需要临时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1元。 │

└─┴─────┴───────┴───────────────────┘

三、基金及补偿性收费


┌─┬─────┬───────┬───────────────────┐

│序│ │││

│号│项目│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

││ │穗府办[1993]2 │每亩2万元至15元│

││ │号《批转市国土│具体地段补偿由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上调│

││ │局、房地管理局│10%,最低下调30%。│

│1 │征地补偿费│关于广州市征用│该收费的补偿值已包含土地补偿、劳动力安│

││ │农地补偿标准请│置补助、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四项│

││ │示的通知》 │费用。│

├─┼─────┼───────┼───────────────────┤

││ │粤府[1986]141 │每亩最低缴纳2000元,最高7000元,大城市│

││ │号《广东省非农│和郊区增加150%,地级市级郊区增100%,│

│2 │ 耕地垦复 │业建设占用耕地│县级市、县城及郊区增50%。│

││基金│缴纳垦复基金办│该收费省、市、县按比例分成,分级使用,│

││ │法》 │逐月上交。 │

├─┼─────┼───────┼───────────────────┤

││ │穗常[1984]24号│征用广州市郊石井、新、沙河、三元里、│

││新菜地、鱼│《广州市国家建│东圃、鹤沿和黄埔区大沙地、南岗的菜地、│

│3 │塘、藕塘开│设征用土地和拆│鱼塘、藕塘、除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外,还须│

││发建设基金│迁房屋实施办法│向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缴纳此项收费,每亩金│

││ │》、穗府函 │额按征地前3年每亩平均产值的9全倍征收,│

││ │[1989]202号 │1989年把征收范围从8个镇扩大到15个镇。 │

├─┼─────┼───────┼───────────────────┤

││ │穗府函[1990]81│从1990年3月起,对在白云、黄埔、芳村、 │

│4 │蔗菜转移费│号《关于征收菜│海珠区菜区征用菜田和蔗地转移费,每亩收│

││ │蔗种植转移费问│7500元,征收面积为7500亩,达到即停止征│

││ │题的通知》 │收。 │

├─┼─────┼───────┼───────────────────┤

││ │穗府[1994]2号 ││

│5 │ 教育专项 │《广州市征集教│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的4%收 │

││资金│育专项资金补充│取。 │

││ │规定》││

├─┼─────┼───────┼───────────────────┤

││ │穗府[1989]69号│排污量:生活小区以0.315M3/人.日;餐厅│

││ 污水集中 │《广州市污水集│按0.16M3/座.次;医院以0.5M3/床.日… │

│6 │处理建设费│中处理建设投资│用水资料不全的按自来水日用量90%计,收│

││ │管理办法》 │费标准按排污量×1000元/吨.日计收。│

││ │││

├─┼─────┼───────┼───────────────────┤

││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经营│

│7 │防洪费│穗府[1990]88号│销售收入的0.9‰收取。│

││ │││

├─┼─────┼───────┼───────────────────┤

││ 零散住宅 │穗府[1981]44号││

│8 │ 建设配套 │ 穗计调[1992] │综合开发小区以外的零散住宅按投资总额│

││设施费│6号│2%计收。│

├─┼─────┼───────┼───────────────────┤

││ │穗府[1993]58号│平均标定地价:│

││ │《批转市国土局│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1800元/平方 │

││ │、房管局关于广│(建筑面积);工业、仓储用地,500元/平│

│9 │地价│州市国有土地使│方米(地面积);住宅用地,820平方米( │

││ │用权出让金标准│建筑面积)。具体地段地价根据调节系数确│

││ │请示的通知》│定。 │

││ ││(注:本项目由市国土局管理局计收) │

└─┴─────┴───────┴───────────────────┘

四、委托性收费


┌─┬─────┬───────┬───────────────────┐

│序│ │││

│号│项目│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

││ ││卫生工程总造价2万无以下按4%;2 ̄5万元│

│1 │卫生工程设│粤价费(1)函│4 ̄3%;5 ̄10万元按3 ̄2%;10万元以上 │

││计费│ [1992]146号│按2%收费。│

├─┼─────┼───────┼───────────────────┤

│2 │建设工程咨│穗价(1994)21号│每平方米0.5元。│

││询费 │││

└─┴─────┴───────┴───────────────────┘

五、公证费


┌─┬─────┬───────┬───────────────────┐

│序│ │││

│号│项目│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

├─┼─────┼───────┼───────────────────┤

││ 证明担保 │││

││书,证明公│国家物价局、财││

│1 │司章程,资│政部[1991]价费│每宗50 ̄200元。│

││信情况等有│字549号 ││

││关文书│││

├─┼─────┼───────┼───────────────────┤

││证明经济合│││

│2 │同、企业承│同上│按标的总额分七级计收,最低10元,最高│

││包经营合同││3000元。│

├─┼─────┼───────┼───────────────────┤

││证明房屋转│││

│3 │让、买卖,│││

││土地使用权│ 同上│按房价收3‰,最低10元。│

││ 有偿转让 │││

└─┴─────┴───────┴───────────────────┘

注:上述各项公证除法律有规定的外,均实行自愿公证。

六、中介服务性收费


┌─┬─────┬───────┬───────────────────┐

│序│ │││

│号│项目│文件依据 │征收标准│

├─┼─────┼───────┼───────────────────┤

││介绍房地产│││

│1 │(含 商 品│││

││房)││分5级,分级递减收取,收取率按成交额的 │

├─┼─────┤│5%至0.5%,每宗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60万│

││介绍建设用│省 人 大 公 告│。│

│2 │地的土地使│[1993]第32号《││

││ 用权转让 │广东省经民人管││

├─┼─────┤理条例》├───────────────────┤

││介绍房屋和││按月租赁金额的70%成功后一次性收取,少│

│3 │ 土地租赁 ││于300元按300元计。│

├─┼─────┤├───────────────────┤

││介绍房屋调│││

│4 │(互)换产││按第宗100 ̄200元成功后一次性收取。 │

││权或使用权│││

└─┴─────┴───────┴───────────────────┘

注:其他中介服务收费暂不作规定。

附件二: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增加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给外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实施本办法。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房地产,需缴交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税费),见市政府统一公布的《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一览表》。除另有规定者外,统一归口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缴交(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该中心计收)。实施本办法后,税费项目如有增减变动,由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公布,其他单位不得自立项目及自行收取。

二、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建行派员组成,负责此项工作。

三、外商来穗投资能直接计收的税费,由收费办即时计收。需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由收费办移送业务主管部门核计,于限期内交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的证件,亦同时交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四、收费办收取的税费,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附清单,收费办不得截留或扣减。

税费款项的收、顾、拨,由市建行设于“外经一条街”内的办事处承办。

收费办使用财税部门的外商收费专用票据。

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收费办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外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查复。

收费办实行每周7天和中午不间断工作制。

六、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协作,向外商投资房地产提供办事一条龙服务,使外商投资房地产从申报立项至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手续,能在半年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亦不得超过8个月。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房地产,均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九、本办法从1994年9月4日起实行。已经开办的外商房地产项目的税费,尚未缴交的,9月1日起统一向收费办缴交。

阅读 125·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