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30施行日期: 1988.05.30题注: (1988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30 施行日期: 1988.05.30 题 注 : (1988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8]54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一切邮电通信线路。军队及其他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主管全区邮电通信线路建设和保护工作。各级邮电部门必须加强邮电通信线路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维修,开展保护邮电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破坏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危害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发检举和制止。 第五条邮电部门架设电杆、埋设电缆和拉线需占用土地时,可以免办征地手续。但建设微波站或其他邮电建筑,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 在邮电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按规定赔偿。 第六条进行邮电通信线路建设需要拆除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铲除农林作物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邮电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改建、加固、修复或给予一次性与实物价值相当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在邮电通信线路附近兴建或改建房屋、道路、桥梁、涵洞、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道,设置售货亭(摊),植树造林,砍伐树木,堆放柴草,运输超高物件,疏通河道等,可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在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进行。 进行上述活动,导致邮电通信线路设备损坏或中断通信的,按国家邮电部有关规定,由责任人或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兴建输电线路、广播线路、变电站、电气铁道、无线电台等干扰性设施,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工厂、设备,可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或影响邮电通信线路畅通的,兴建单位应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所需的经费和维护费用。 第九条邮电通信线路附近的树木应与线路保持大于两米的距离。凡小于两米的,树木所有人应主动砍伐或修剪。对可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树木,邮电部门可随时进行无偿剪除或砍伐。 第十条邮电通信线路不得随意迁改。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要求迁改时,必须经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迁改所需的材料和费用。 第十一条邮电部门抢修线路的车辆或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有关部门应凭抢修工作标志及证件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区地段时,有关部门应予特准通行。 第十二条偷盗邮电通信器材或利用技术手段中断通信、危害通信安全,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人员侦破。 废品回收部门或从事废品收购的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收购邮电通信器材;发现盗卖或变卖邮电通信器材的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保护邮电通信线路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邮电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邮电通信部门抢修邮电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揭发检举和制止破坏邮电通信线路的。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停工、拆除违章建筑、及时清除或停止使用外,可同时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一)在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烧窑、爆破、堆放柴草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在地下电缆标志标明的区域内倾倒含有酸、碱、盐成分的腐蚀性物质或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和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掘井、葬坟、设置粪池和牲畜圈的; (三)在电杆、拉线两侧各五米范围内取土和在架空线路及天线两侧各两米范围内建房搭棚的; (四)在设有过河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挖沙、炸鱼以及进行其他危害电缆安全作业的; (五)损坏电杆、电线、电缆、隔电子、拉线、天馈线、巡房、水线房、终端设备房、无人增音站、无人值守微波站等设施的。 第十五条罚款和责令赔偿损失、由各地、市、县邮电管理部门决定。如当事人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邮电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邮电部门收缴的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收缴的赔偿损失款留作营业外收入,应用于维护修理被损坏的邮电通信设施、线路。 第十六条盗窃邮电通信建设材料,阻碍邮电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线路建设和维护工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