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 请求对郭庄村村委会非法占用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违法建设及郭庄村村委会代支书周高良、主任周光丰、周顺池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事实与理由:一、郭庄村村委会于2016年2月24日夜里非法占用申请人 ...
。 申请事项: 请求对郭庄村村委会非法占用申请人承包地进行违法建设及郭庄村村委会代支书周高良、主任周光丰、周顺池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郭庄村村委会于2016年2月24日夜里非法占用申请人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地)进行所谓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其未取得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等批准文件,严重违法,但郭庄村村委会郭庄村代支书周高良、村委会主任周光丰、周顺池却在申请人的承包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严重违法,依法向你机关举报,请依法查处。 村委会在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也没有给土地补偿费等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4日夜里1点左右组在我的承包地里堆满泥土、石头非法施工至今。所占耕地位于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7组,北至加油站南边地块,东至移民办房屋后面,西至新104国道。毁田面积达约7000多平方米(约10.5亩)。其中占用申请人承包的耕地4亩。我说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还是我的,我有承包证,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代书记周高良说省政府不认识,说村两会同意就是最大了。2016年2月26日9点多我到平阳国土资源局20楼,陶孟载局长办公室举报村委会的这一违法行为,陶局长叫我去19楼监察大队,我去了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又叫我去信访室,我就去信访室反应了情况,本月29日我又去了20楼纪委书记温从镖办公室,温从镖书记不在,我等了半个多小时依然没来我就放了村委会破坏我承包地的照片和反映资料。3月3日11点15分我又去纪委办公室,当面向纪委书记温从镖书记反映了我的情况,温从镖书记说已经在调查, 3月8日施工方又来填土,郭庄村代书记周高良也在现场,我问非法法占用我这块承包地是哪里决定的,代书记周高良说是村里决定的,我就报了警,出警人员说事情解决了再进行施工,村书记不听出警人员的警告非法强行施工。 目前仍然在施工,郭庄村村委会所谓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办理农用地征收手续和供地手续属于违法,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也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根据郭庄村安置房的占地面积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用地,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郭庄郭村村委会非法占地,搞安置房建设,依法应予查处。二、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规定,应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综上所述郭庄村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代支书周高良、村委会主任周光丰的行为违法应依法予以查处。 贵单位应该依法行政作为,履行法定职权,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告知申请人。 此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