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6.19 施行日期: 2015.06.19 题 注 : (2015年6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6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的,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照顾政策。” 二、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升学、就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照顾: (一)参加高考的考生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并由学校审查录取;” …… 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