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供销社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23施行日期: 1987.12.23题注: (1987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 ...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供销社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23 施行日期: 1987.12.23 题 注 : (1987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131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深化供销社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更好地为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搞好扩股集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吸收社员股金,还可根据需要采取集资、以劳带资等形式,同农民联办各种企业,发展农村商品经济。 二、进一步发展同农民的经济联系。在推行合同制的基础上,发展农副产品的联营制、代理制,有的农副产品可实行价差返还,变单纯买卖关系为经营服务关系。 三、建立系列化服务体系。各级供销社要根据当地实际,抓住一项或几项农副产品(项目)做为龙头,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上的一条龙服务。要围绕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努力开拓新的服务领域,兴办新的服务设施,把基层供销社的门市部和收购站,逐步办成生产资料服务部、农副产品多种经营服务部和生活资料服务部,还要努力做好乡镇企业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和产品的推销工作。分社和分销店要办成综合服务站。各级供销社的车辆、仓库、冷库、铁路专用线、站台等设施可以向社会开放。 四、加强网点建设。基层供销社要改变按行政区建社的状况,本着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服务,有利于经营管理,坚持按经济区建社的原则进行调整,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集镇的网点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整顿办好代购、代销店并促其发展,积极试办与农民合营的购销店。 五、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各级供销社可将现行的理事、监事会改为社务委员会,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集体领导机构。基层社委会成员要有半数以上的农民代表参加,县以上联合社社委会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来自社员社。 六、在全面试行主任、经理(厂长)负责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凡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由核准任期目标的部门批准,主任、经理(厂长)的个人收入(指基本工资和奖金)可相当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有特殊贡献的,收入还可再高一些;对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不发奖金并扣减主任、经理(厂长)个人基本工资的20—50%。 供销社的门市部、商店等,可实行定销售、定库存、定费用、定品种、定人员、定利润,联购、联销、联利计酬和计奖。 对饮食、服务、修理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零售门店积极试行租赁制。承租者以本社职工为主,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凡实行租赁的企业,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须征得债权方同意,并办妥债权债务手续。 七、扩大经营范围。凡国家放开的商品,农民个人、集体单位、乡镇企业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出售的农副土特产品,经核准登记供销社可自主经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要坚持摆摊设点、送货下乡、收售结合等方便群众的传统购销方式,参加集市贸易,进行议购议销业务。 贯彻“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的原则。国营商业计划分配商品、保基数商品、民贸商品和地方外汇进口的工业品,都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列供销社供应农村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搭配供货。允许供销社到区内烟草专卖公司进货。 八、维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供销社的资金、财产归供销社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不得干涉正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隶属关系。 九、已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供销社,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可根据经营服务的需要和精简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干部由各联社批准或任命。要加强干部管理,定期进行考核,不称职的随时调整,做到能上能下。 供销社的劳动工资计划由自治区供销联社报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同意后下达,由各级供销联社自行管理,市、县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督执行,招收新职工,由市、县供销联社在计划控制数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从农村招收人员不改变原来的户粮关系。凡由国家统一安排的工资改革、工资调整以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供销社比照执行。 为了稳定供销社的专业技术队伍,全区供销社系统的农副土特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检验等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由自治区供销联社统一管理。 十、为了扶持农村商品生产和对某些一时难卖的农副产品进行保护性收购和储备,区级和各市、县要视财力可能,从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援农业的资金中,调剂给供销社适当数额的周转金或贴息贷款,其幅度控制在供销社每年农副产品收购总值的1%以内。此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十一、为了有利于支援农业生产,对供销社超储、超期储备的化肥、农药等紧缺物资由财政给予适当的储备贴息。 十二、对供销社兴办的加工企业和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所得税照顾。 十三、对供销社办的工业企业所需的技措贷款,税后还贷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税前还贷。 十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收购,季节性强,产量不稳定。为了有利于支援生产,搞活流通,供销社经营这两类商品所需贷款,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银行可给予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支持。 十五、为了做好组织与调剂农村资金的工作,更好地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供销社可与银行联办储蓄业务。 十六、在少数基层供销社进行工资金浮动,按计酬前利润提成的计酬办法试点。即按计酬前利润(毛利减去不包括工资总额的各项费用、各项营业外收支和销售税金)的30—40%用于职工收入分配(包括工资、补贴、加班费、夜餐费、奖金、劳动分红等),再交纳所得税,税后为企业积累。试行这一办法后,职工的现行工资级别,只作为国家规定调整工资、调动工作、病休、离退休时的“档案工资”,实行工资、奖金下不保底、上不封顶,奖金税包括在职工分配比例之内。试点单位要严格控制,并由市、县税务、劳动和联社审核批准。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