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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附

2023-8-4 09:10| 发布者: cn521| 查看: 554| 评论: 0

摘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附: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1997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附: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1997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5

施行日期: 1997.12.15

题     注 : (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0年3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省政府决定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各义务植树承包单位要加强义务植树林地的管护。对乱砍滥伐林木者,承包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

二、第七条修改为:“各市、州、县(市、区)每年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评比活动,对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搞得差的提出批评,责令其改进。”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1997年修正本〕(1986年7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86)9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建立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对深入开展全民义务值树运动,确保所植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尽早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现在开始到一九八七年绿化季节到来之前,各地要组织城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划分义务植树承包地块和落实责任制的工作,今年搞好试点,明春造林前将义务植树的地块全部落实到承包单位。

二、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制要突出一个“包”字,即包栽、包管、包成活。其形式可因地制宜。

城市市区义务值树要实行门前、庭院承包责任制。区、街绿化部门要为所辖各单位划分门前承包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并提出具体的任务指标、完成期限、管护措施、质量要求和奖惩办法。各机关、单位和居民庭院,按绿化部门的要求自行搞好环境美化。

城镇郊区义务植树要实行单位承包责任制。对城镇郊区的宜林荒山荒地,无论是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原则上都由权属单位承包。对权属单位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无力造林的地块,要由绿化部门划给有绿化能力的机关、厂矿、部队和学校等单位承包。

农村义务植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通过组织社员尽义务工的形式,绿化公路、乡路、河堤、渠道、荒山和营造环村林,绿化重点工程,并指定专业户承包管护工作,由组织者从公益金中支付给合理报酬。

(二)各农户要通过种植葡萄、果树、花卉等搞好自家庭院和宅旁绿化。

(三)乡镇或村、社可指定地块,号召农民开展植纪念树(生孩子植同龄树,结婚植同心树,死了人植长生树)活动。还可由集体出土地,通过群团组织营造各种纪念林。

(四)有条件的乡镇可组织农民在适当地点义务植树、栽花、种草,并就地取材,添些简易园林设施,为农民休息、游乐提供园地,由乡镇负责管理。

三、义务植树承包地块的林木权属和收益,原则上归承包者所有(义务绿化公共场所除外)。原系集体所有的地块,林木收益也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三七或二八比例实行分成,大头归承包单位。如管护是由集体负责的,收益的大头可归集体。

四、各单位必须按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地块和指标承包义务植树任务。对按规定期限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当地林业部门应按绿化委员会发的通知书,予以发放林权执照,并允许在绿化部门指导下,进行间伐利用和主伐生产;对不接受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收缴绿化费,情节严重的要追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五、各义务植树承包单位要加强义务植树林地的管护。对乱砍滥伐林木者,承包单位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

六、各义务植树承包地块要树立永久性标牌,标明承包单位和日期,地块面积以及栽植的树木、花草种类和数量。

七、各市、州、县(市、区)每年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评比活动,对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搞得差的提出批评,责令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