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搞活流通、增强商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5施行日期: 1987.12.15题注: (1987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 ...
宁夏回族自治区搞活流通、增强商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5 施行日期: 1987.12.15 题 注 : (1987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130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国营商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增强商业企业活力,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商业大中型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必须根据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要在大中型企业中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活力。具体办法可参照宁政发[1987]101号文件执行。 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要大力推行租赁经营。租赁方式可采取集体租赁和个人租赁。具体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办法》执行。实行改、转、租的小型商业企业,继续贯彻宁政发[1984]152号文件和补充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的内部经营责任制。要适当划小核算单位,把指标分解,层层承包落实到科、部、柜组和职工个人,使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本人贡献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起钩来。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范围内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形式,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今后各级劳动部门不再审批企业职工升级、奖金等。企业可以实行内部标准工资,也可将部分或全部工资同奖金和劳动成果挂起钩来,实行浮动工资。企业领导干部的升级和奖金幅度由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都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21号、23号文件和“三个条例”的精神,充分尊重企业经理(厂长)应有的权力。经理(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负责,经理(厂长)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有提名副经理级(副厂级)行政干部权,有中层干部任免权,有对职工的奖惩权,有拒绝摊派权和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侵犯企业经理(厂长)的上述权力,也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凡是过去下发的与“三个条例”有抵触的各种文件,应立即废止。 四、大中型商业企业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实行任期国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要按任期目标责任书,严格奖罚条款,保障经营者的利益。凡全面完成年度任期责任目标,企业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有明显提高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经理的个人收入(指基本工资、奖金,下同)可相当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有特殊贡献的,收入还可以再高一些,其奖金来源参照宁政发[1987]10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执行。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经理级(厂级)干部和其他人员,由经理提名,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也可适当增加个人收入,奖金由经理(厂长)发给(从企业留利中支出、不征奖金税)。对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经理扣减其年基本工资的20—50%和全年奖金。对其他经理级(厂级)干部的扣罚,按上述程序,由经理(厂长)决定。对任职届满未完成任期总目标和任期终结或离任审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除追回经理任期内多得的收入外,还要相应扣减任期内的年基本工资和奖金收入,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奖罚的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经委、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备案。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在经理任期届满或调离时都要进行离任审计。 五、放宽政策,搞活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1.为保证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对新建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30%的,银行可根据企业偿还能力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2.企业税后留利按规定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调节基金、后备基金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必须用于企业自我改造和发展,不得挪作它用。 3.企业用税后留利进行生产经营性投资所增加的利润,三年内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减征的所得税要用于生产经营性投资。 4.逐步减征商业企业调节税,用于发展生产。 5.在商业企业中实行“有问题商品削价处理准备金”的制度,按销售额的4‰到6‰的比例提取,记入销售成本,专款专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厅、商业厅另行制定。 6.允许企业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活动经费。具体提取比例如下:年销售额五百万元以下的,最高不超过5‰;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可提取3—5‰;一千万元以上至五千万元的,可提取1—3‰;五千万元以上的不超过1‰。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单位,在企业留利中列支,纳入经理(厂长)基金,专款专用。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7.建立企业管理升级奖励制度,凡按已批准的升级规划逾期达不到自治区二级的企业,停止使用3%的职工晋级权;凡在承包期内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的企业,在当年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定为自治区二级企业的,其职工工资晋升面保留国家规定的3%(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为4%,五十人以下的为5%);定为自治区一级企业的,提高到6%(企业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为7%,五十人以下的为8%);定为国家二级企业的,提高到25%;定为国家一级企业的,提高到50%;定为国家特级企业的,提高到100%。由企业掌握使用,其增加的工资进入成本。企业若降了等级,中层以上干部增发的工资加数扣回。 8.为支持地方工业的发展,鼓励扩大滞销地产品的销售,可以推销地产品的销售收入中提取1—3‰的费用,用于适当奖励对扩大滞销地方产品销售有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厅、商业厅制定。 9.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在上缴利税增长的前提下,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折旧基金比例,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商业网点建设。 10.企业要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实际需要,严格实行定员、定岗、定额,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把富余人员减下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或组织技术培训。减下来的人员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这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20%留给原企业做为奖金,自主使用。 11.为了稳定市场,全民所有制批发商业受各级政府委托储备商品、物资,视财力情况,适当拨给储备基金和储备贷款贴息及保管费。 六、其他 1.供销、粮食、医药、物资、外贸等行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