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登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3施行日期: 1987.11.03题注: (1987年11月3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登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3 施行日期: 1987.11.03 题 注 : (1987年11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107号发布) 全文 搞活大中型企业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为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支持大中型企业改革经营方式 1.支持企业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后,仍由企业统一计算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2.实行内部核算,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厂、车间需要对社会营业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实际经营能力核准登记,按企业分支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从事规定范围的合法营业活动。 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分厂(矿)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社会营业的,由主办企业申请,经自治区或地市经委、财政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享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并照章纳税。其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二、支持大中型企业开展多种经营 1.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主导产品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本企业优势,开发多种产品,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 2.企业为了搞活产、供、销,经核准登记,可以成立独立核算、对社会营业的供销公司或供销经营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本企业自产、超产、积压或新产品购销售,采购本企业所需要的原料;可以经营全国同行业的产品,调剂原材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超储、积压的生产资料。 3.企业所属的科技、设计单位,在保证企业技术需要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经核准登记,可以对社会营业,从事技术转让、科技攻关、新产品开发、设计、咨询、受托进行技术鉴定和技术培训等有偿业务。 4.企业富余职工,经核准登记,可以利用企业固定资产另行组建开办工商企业,成为隶属大中型企业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新企业。 5.企业的富余车辆和驾驶人员,经核准登记,可以组建独立核算的运输汽车队,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社会客货运输营业。 6.企业生产任务不足,而生产加工能力过剩的车间、分厂,经核准登记,可以从事社会生产加工营业。 7.企业闲置的厂房、机器、设备、仓库、专用线等,经核准登记,可以对外出租,收取租金,可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内办理增项。 8.企业内部的各种生活福利设施,如食堂、招待所、托儿所、医院、俱乐部等实行独立核算,对社会营业的,经核准登记,可以从事营业性活动。 三、支持大中型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 1.支持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和跨地区、跨行业、不同所有制的联合,建立新型的企业集团。支持科研设计单位,特别是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形成紧密型的联合,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或科研先导型企业;支持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与企业联合,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地方企业与军工企业联合;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的产销联合,经销企业产品,互利互惠。对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或以名牌产品为龙头的跨地区、跨行业、不同所有制的联合企业,其名称可以冠以“宁夏”字样。 2.对松散型和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一般不办理营业执照,但须将联营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联营各方依据联营协议,各自承担经济责任。联营合同依法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为了促进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的横向经济联合,名优产品的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名优产品的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并保证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四、协助少数亏损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 少数长期亏损的工业企业,除了积极提高企业素质,进一步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特殊的措施,增强企业的扭亏增盈能力。支持企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找生产门路或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转产,或增上新的生产项目。为了扩大企业收入和积累,减少亏损和国家补贴,经核准登记,生产企业可以从事一些商业经营业务,或有利于发挥其特长、优势的其他业务;地方外贸亏损企业,可以适当地发展内贸业务,以减少自治区财政补贴。 五、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咨询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经常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提供信息,积极支持大中型企业搞活。要建立工商局长同企业厂长、工商企业管理员同企业联络员的对话联系制度,为企业搭桥牵线,排忧解难。在办理登记中,要提高工作效率,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企业创造条件,为搞活企业服务。 六、其他 1.本规定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