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20 施行日期: 2000.07.31 题 注 : (2000年7月3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0月15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0月2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管理,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的旅游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辽宁省大伙房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萨尔浒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是以大伙房水库为中心,由坝前区、王杲山、德古湾、莲花岛、萨尔浒山、营盘三岛、元帅林和铁背山等规划游览区构成。 第三条凡在度假区内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抚顺市萨尔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度假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对度假区的规划建设、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产业经营活动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市城建、规划土地、林业、环保、旅游、文化、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大伙房水库管理局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度假区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度假区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 度假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物古迹和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度假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兴办以旅游创汇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度假区总体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详细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是度假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度假区内各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建设审批程序进行。 度假区具体座标范围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上款规定划定,度假区的四至界线,由度假区管委会立桩标定界线。 第八条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大伙房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旅馆、培训中心、疗养场所以及其他大型工程项目。 第九条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搭建临时建筑或其它设施的,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度假区内新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旅游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度假区内依照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林地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土地规划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度假区内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度假区规划范围内的林木,应当依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抚育性采伐的,须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度假区内严禁采石、挖砂、取土、埋坟、开荒种地,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度假区内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画廊、路标等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须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设置后,应恢复周围的环境。 第十五条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业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污染水源。 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对自产的垃圾应设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运送到市环卫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场处理,不准在度假区内随意倾倒。 第十六条度假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乱扔果皮、纸屑、食品包装物、玻璃等杂物; (二)随地便溺; (三)攀折毁坏花草树木; (四)在景观、景物及公共设施上乱刻、乱划、乱写; (五)燃放烟花爆竹、明火野炊; (六)其他有损景物、景观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度假区内各景点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经营。 第十八条度假区应当加强治安、防火、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的安全。 第十九条外省市到度假区施工、打工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员,应按规定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条严禁在坝前区、码头和其它禁游区游泳。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林木、植被、水体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由管委会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砍伐林木的,由林业部门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度假区内采石、挖砂、取土、埋坟、开荒种地、滥捕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破坏文物、水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设专用容器存放垃圾,随意倾倒垃圾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管委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扰乱度假区游览秩序、违反安全措施的,由度假区管理委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度假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必须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