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7施行日期: 1988.08.27题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7 施行日期: 1988.08.27 题 注 : (1988年8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适应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现决定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产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协助常务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常务主席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与上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进行筹备;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大会交办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处理代表及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情况;办理主席团交付处理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