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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 发布于 2023-8-17 19:05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13施行日期: 1989.11.13题注: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13

施行日期: 1989.11.13

题     注 :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3日公布)(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第三条查禁赌博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群众性禁赌组织的作用,对其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制止赌博活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赌博活动严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不得被授予先进称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

(一)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微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四)偶尔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小或在赌博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参与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多次受到处罚,又参与赌博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多次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利用各种赌博形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予以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参加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五)包庇或窝藏赌博者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在赌博中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明知他人赌博仍向其提供财物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如利用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侵吞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对参与赌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需治安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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