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1施行日期: 1987.10.21题注: (1987年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企业改革、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1 施行日期: 1987.10.21 题 注 : (1987年10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102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要求和部署,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下发的一系列关于搞活企业的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改革企业领导体制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终结审计制。 2.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都要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21号、23号文件和“三个条例”的精神,充分尊重企业厂长(经理)应有的权力。厂长(经理)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对“两个文明”建设全面负责,厂长(经理)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有提名副厂级行政干部和中层行政干部任免权,有对职工的奖惩权,有拒绝摊派权和国家规定的企业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方面的其它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侵犯企业厂长(经理)的上述权力,也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凡过去下发的与“三个条例”有抵触的各种文件,应立即废止。 3.实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如全面完成年度任期责任目标,经主管部门审查,同级财政批准,根据超额的档次,厂长(经理)的个人收入(指基本工资和奖金,下同),可相当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具体指标完成与收入挂钩档次在责任书中写明),对做出特殊贡献者收入还可以再高一些。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厂级(经理级)干部,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通过,也可适当增加个人收入,由厂长(经理)发给(这部分资金从企业留利中支出,不征奖金税)。对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厂长(经理),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除扣回已发的全年奖金外,还要扣减其年基本工资20—50%。对其他厂级(经理级)干部的扣罚,按上述程序,由厂长(经理)决定。对任职届满未完成任期总目标和任期终结或离任审计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除追回厂长(经理)任期内多得的收入外,还要相应扣减任期内的年基本工资和奖金收入,并按合同规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厂长(经理)奖罚,由主管部门审定,奖罚方案及办法须报同级经委、财政、劳动人事等部门备案。厂长(经理)奖励的资金来源,实行行业总承包的,可在主管部门集中的留利中开支,实行与财政部门直接承包的,由财政部门退库解决。 今后,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各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服务,做为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组织企业进行评价。 二、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必须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要在企业中,特别是在大中型企业中,普遍推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还可以推行租赁经营责任制。除上述经营形式外,允许企业创造其他经营形式,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三、进一步搞活企业的几项政策 (一)资金使用 1.各级财政部门,可将间歇资金、结余资金做为借款,支援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购进生产急需的原材料以及材料储备和临时性资金周转。凡借用各级财政资金用于挖潜改造、技术进步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新增利润税前还款。为了不减少企业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还款时仍按企业实现利润计提上述两项基金。 2.为鼓励企业销售、采购紧缺原材料和紧俏商品、进行经济技术协作等,可在企业利税增长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按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活动费,用于购销业务活动和奖励成效显著的购销人员。销售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可提取5‰,五百至一千万元的可提取3—5‰,一千万元以上的可提取1—3‰,纳入厂长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3.对于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小学免征50%的教育附加费,中学全部免征。 (二)鼓励企业技术进步 1.实行技术改造项目承包责任制。对于经过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主管部门与企业实行承包。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完成任务时,由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列入该项目投资节约额中。奖金的比例按所节约投资额的10—20%提取,用于奖励承包者和有关人员。项目提前投产所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或归还贷款。项目未按承包合同完成,或虽已完成,但未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除追究承包者的经济责任外,由主管部门扣罚承包者15—30%的月工资,扣罚时限视具体情况确定。 2.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七五”期间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在上缴利税增长的前提下,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提高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折旧率可酌情提高1—2%;个别消化能力较强的企业,还可增提1—2%的大修理基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3.为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经自治区科委、经委联合鉴定的新产品),经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提取的资金要用于购置检测、研究的仪器设备(已实行了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进入成本办法的企业,不实行本办法)。 4.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提前或按期投产后,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按项目单独核算,其新增利润可免征二年所得税,这部分资金继续做为企业技术改造的专用基金。 (三)改进工资、奖金分配 1.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选择工资的分配形式,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今后各级劳动部门不再审批企业职工升级、奖金等。企业领导干部升级和奖金幅度由主管部门审批。 2.企业要积极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和办法,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拉开分配差距。奖励基金少的企业,要把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与奖金捆在一起浮动;产品单一,任务饱满,能够合理确定计件单价的企业,实行集体计件(车间、工段、班组)和个人计件,既可实行全额计件,也可实行超额计件;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岗位工资,即将职工原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职工调离和退休时查用,职工实际收入按每一岗位的工作标准、责任大小、所要求技术水平高低,劳动强度轻重,劳动条件好坏及其他因素重新确定,同时保留一定比例的浮动升级和奖金;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实行把经济技术指标和工资总额或工资含量挂钩的承包工资制。 3.企业要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实际需要严格实行定员、定岗、定额,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把富余人员减下来,开辟新的生产门路或组织技术培训。减下来的人员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这部分人员工资总额的20%留给原企业作为奖金自主使用。 (四)产品价格 1.国家管理价格的生产资料,由于客观原因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申报,制定地方临时价格或浮动价格。国家允许实行计划内外双轨制价格的工业生产资料(包括企业分成的产品、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等),实行市场调节,或定最高限价。 2.国家管理价格的消费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按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或合理调整价格,或采取扩大自销比例,减少商业中间环节等办法解决。 (五)鼓励企业出口 1.企业生产顶替进口的产品,经自治区科委、经委等部门鉴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免征一定期限的产品税(增值税)。 2.对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创汇能力和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除按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外,其余利润可全额还贷。 (六)鼓励企业管理升级 1.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凡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内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的企业不能定级和升级。凡按已批准的升级规划逾期达不到自治区二级的企业,停止行使3%的职工晋级权。 2.建立企业管理升级奖励制度,凡在承包期内达到自治区二级以上的企业,在当年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晋升为自治区二级的企业,其职工工资晋升面保留国家规定的3%(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为4%,50人以下的为5%);晋升为自治区一级的企业增加到6%(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为7%,50人以下为8%);升为国家二级的企业增加到25%;升为国家一级的企业增加到50%;升为国家二级的企业增加到25%;升为国家一级的企业增加到50%;升为国家特级的企业增加到100%。由企业掌握使用,其增加的工资进入成本。企业若降了等级,中层以上干部增发的工资如数扣回。 四、制止向企业乱摊派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今后社会各方面再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滥罚款,一律视为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违纪行为,由各级审计部门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发展生产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兴办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项目要根据财力可能,纳入计划,不准用摊派的办法搞计划外工程项目或弥补计划内项目的资金缺口。 五、为搞活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继续简政放权,对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发布的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各项规定,要逐条落实,切实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搞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今后,除中央、自治区统一部署的检查任务外,不得随意向企业派检查团,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参加或接待;上级有关部门到企业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一般不得强求厂长汇报、陪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企业的表彰、奖励,要贯彻谁奖励谁花钱的原则。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 2.凡自治区过去制定的政策、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各地区和部门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3.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