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14施行日期: 1984.07.14题注: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
厦门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14 施行日期: 1984.07.14 题 注 :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进出本特区,或从厦门口岸入境、出境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无国籍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厦门口岸进入特区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外国人、华侨凭我签证机关发给的入境签证,查验放行;持有特区政府邀请函电的,也可直接到厦门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与我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入境出境,按协议办理。 (二)香港、澳门同胞入境出境,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 (三)台湾同胞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到厦门口岸办理入境出境手续。 第四条特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方人员(含家属)以及在特区常住的外国人、华侨,需经常出境入境的,凭厦门特区公安机关发给的外国人居留签证、居留证、华侨居住证,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境入境签证,需经常往返特区作短期逗留的外国人、华侨,凭特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境入境签证。 第五条从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来特区的飞机、船舶,其机组人员、船员的入境出境手续,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特区购有住宅或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分别向厦门特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签证、居留证或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居住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七条外国人、华侨的旅游团体到厦门特区境内旅游,可发给团体签证,验证放行。 第八条进出特区的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行李物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进入特区的人员、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接受检疫机关检验。 第十条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从特区进入中国国内其他地区,或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入特区,以及经特区从厦门口岸出境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外国人需经常从特区往返于国内一般开放地区(乙类地区)或一般非开放地区进行经济贸易、考察、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外国人旅行证。 第十一条特区和国内其他地区的我国公民从厦门口岸出境入境的手续,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