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外省、自治区、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优惠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0施行日期: 1987.10.20题注: (1987年10月20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外省、自治区、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优惠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0 施行日期: 1987.10.20 题 注 : (1987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9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1997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7]115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了促进跨地区、部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和协作,加速宁夏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来我区独资从事生产性开发项目: 1.经自治区批准立项后,各有关部门优先提供场地、劳务、资源和能源、交通运输。 2.独资企业由来方自主管理,职工也由来方招聘,工资形式和标准,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也由来方自定。 3.在待开发的荒地、水面,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牧业生产性行业,自收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农、牧业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农、牧业税。 4.从事交通设施、能源、短线原材料工业等生产性行业,经财税部门批准,三至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5.独资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经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新产品等级,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6.独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不论计划内外,出口所创外汇,地方分成部分,80%为来方所有。 二、凡来我区联合从事开发性生产建设、生产科研联合、服务性事业的项目: 1.经自治区批准立项后,优先纳入我区基建、技改、生产等计划。 2.在设计、施工、建筑材料、场地征用、工商登记、资金融通、生产所需原料、燃料和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方面提供方便。 3.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性生产行业,自收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农、牧业税。 4.从事交通设施、能源、短线原材料工业等生产性行业,土建工程费用不超过工程总投资额30%的,免征建筑税;经财税部门批准,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如将分得利润再投入上述项目,仍免征所得税,并在产品、利润分成上给予优惠。 5.需以产品或其它原材料、物资偿还投资的,我区以优惠价格供应,并优先列入运输计划;如期满仍需提供产品、物资的,可优先供应。 6.联合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经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税务部门批准,按新产品等级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 7.联合企业出口所创外汇,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成,但可给区外投资方增加5—10%的优惠。对科研生产联合体出口所创外汇,企业留成部分的70%为来方所得。 8.联合企业所需的三材和生产、维修用料,凡应由我区供应的,优先供应。 9.合资企业实现利润,实行“先分后税”。利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实行“税前还贷”,即先还贷,后分利,还贷后的利润再按投资比例分成。联合企业的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或按双方商定的办法分成;但对开发性企业,在三年内宁夏方可先让利5—15%。 三、凡向我区企业转让先进技术和名优特新产品的,给予以下优惠: 1.凡向我区企业扩散名优产品和适销对路的新特产品的项目,我区除积极提供条件外,在投产后四年内对方还可按税后新增年利润为基数进行分成。利润10万元以下,分四成;10—50万元,对半分成;50万元以上,分六成。 2.以提供技术而需以产品补偿的,我区以出厂价供应,也可以根据来方需求,用其它物资进行补偿。 3.由于提供管理和技术,使我区企业创部优、国优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四年内新增利润从优分成。5万元以下,对方分四成;5—20万元,对半分成;20万元以上,对方分六成。 4.来方转让的先进技术、名优产品、商标等,愿意以技术入股形式折价合资的,可享受第二条款的优惠条件。如经济效益显著的,还可从投产后第二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20%做一次性奖励。 5.对在技术转让、扩散名优产品中,其经济效益显著,个人成绩突出的各类专业人员,可从投产后第二年新增利润中提取3—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应聘来我区工作的专家、学者及各类中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企业可在工资、福利及生活上给予优惠待遇;有特殊贡献者给予重赏。需安家落户的,在住房、户口、子女入学、招工等方面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待遇从优。 五、来我区独资办厂、联合建厂的项目,凡经自治区审批立项的,可不占用对方基建、技改指标,基建所需材料可予照顾。 六、来我区独资办厂、联合建厂的项目,凡征用荒地的,凭自治区有关部门正式批文,无偿拨给建设用地;占用农田,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最低补偿费征给土地。 七、凡来我区山区,独资办厂、联合办厂的,除享受上述有关条款规定外,再给予特殊优惠: 1.不占对方基建、技改投资指标。 2.经济效益好,需扩大规模而造成流动资金不足的,银行优先给予安排。 3.联合企业利润分成除按投资比例分成外,还可按经济效益大小,以原分成比例为基数,来方多得10—20%。 八、其他: 1.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下达前已联合的企业,按原协议或合同条款执行;本办法下达后横向联合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