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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青海 发布于 2023-8-17 20:44

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8.07施行日期: 1982.08.07 ...

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8.07

施行日期: 1982.08.07

题     注 :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黄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用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五条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尖扎、同仁、泽库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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