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8施行日期: 1990.08.18题注: (199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 ...
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8 施行日期: 1990.08.18 题 注 : (199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代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省人代常委会任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的人员;省人代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四条省人代常委会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人代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从省人代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 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代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若副省长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代常委会任命为副省长,并决定为代理省长。 第九条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个别任免。 第十条根据省长提请,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办)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若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代常委会任命为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琼南、琼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琼南、琼北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十三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琼南、琼北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代常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理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任命提请人的建议或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代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凡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请人必须提交任免理由的报告书、被任命人员的简历、政绩表现等书面材料。 提请省人代常委会撤销职务案的,必须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的书面材料,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到会陈述意见。 请求辞职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代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上述材料应于省人代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二十天报送。 第十七条对提请任免或撤销职务案、辞职请求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代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省人代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或撤销职务案时,提请人应到会作关于任免或撤销职务案的说明。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省人代常委会审议任命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案时,根据需要,可通知被任命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省人代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时,若认为情况不明,任免理由不充分,可暂不提交表决。对需要查清的问题,提请人应负责调查核实并向省人代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人代常委会决定任免或撤销职务案时,未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后又请假,无法参加表决的省人代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凡由省人代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或撤销职务案,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提请省人代常委会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人员,未经省人代常委会决定,不得公布,不得登报、广播。 第二十三条省人代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省人代常委会发任免通知,并对决定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四条由省人代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变动如需继续任职的,由提请人重新提请任命;死亡的由原提请机关注销,并报省人代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