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江苏 查看内容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2023-8-17 22:16| 发布者: 海底捞| 查看: 362| 评论: 0

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6.03施行日期: 2003.08.01题注: (2003年6月2日江苏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6.03

施行日期: 2003.08.01

题     注 : (2003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编者注:本补充规定已被2009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原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二、车辆因火灾等原因导致灭失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到车籍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停缴养路费。

三、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以车辆被盗、灭失等为由,骗取养路费征稽机构同意停缴养路费的,按照逃缴养路费的车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