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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宁夏 发布于 2023-8-17 23:28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1施行日期: 1987.10.21题注: (1987年10月21日宁夏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1

施行日期: 1987.10.21

题     注 : (1987年10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101号发布)

全文

为了深化我区企业改革,促使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增强企业活力,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承包经营的原则

1.实行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目的在于强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主要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其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国家职工身份和财政体制、税收渠道均不变。

2.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各级财政都要坚持自费改革。在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时,要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需按合同给企业兑现的利益,各级财政要以收入退库的形式解决。企业的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法规缴纳。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交利税实际情况,结合签订的合同条款,每半年考核一次,先将企业应得利益的80%兑现给企业,待年终决算时一次结清,以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

3.对于个别设备老化、技改任务重的企业,财政、计委、经委、科委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本着“欲取先予”的精神,予以扶持,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4.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既要确保完成当年上交利税任务,又要保证企业技改资金的来源和技改项目的完成。承包任务要与企业“七五”期间发展计划和厂长任期目标衔接起来,克服短期行为。

5.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做到责、权、利紧密结合,企业既负盈、又负亏,奖罚分明。

6.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工业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固定资产增值、安全生产、主要产品质量指标、原材料和能源单耗以及企业升级目标等。合同条款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经济综合部门与承包者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7.合理确定企业上缴利润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逐户审定。承包基数一般以上年上缴的利润额(指所得税、调节税)确定,受客观因素影响,利润变化较大的企业,以前三年平均上缴利润(所得税、调节税)确定。在核定上缴利润基数时,要参照全国全区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水平,考虑本地区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以体现国家财政收入逐年有所增长。在确定增长分成比例时,要坚持超收部分的大头留给企业,让企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在考核计算企业增长利润时,用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利润与核定的上缴利润基数相比,不要与企业上一年度实际上缴数相比。

8.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将税前还贷逐步改为税后还贷。当前,实行承包前的技措贷款仍按原来的办法在所得税前归还;实行承包后的技措贷款在税后还贷。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形式

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当前有如下五种,可供企业选择。

1.“两保一挂”。这种形式适用于技术改造任务重、留利水平低、资金来源不足的大中型企业。主要内容是:“两保”即一保企业当年上缴利税(所得税、调节税)任务的完成,完不成的要用企业自有资金补足;二保经过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完成。“一挂”即实行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浮动。

2.上缴利润递增包干。这种形式适用于生产任务比较稳定,增盈潜力较大的企业。主要内容是:核定企业开始实行承包前一年度应上缴利润基数和逐年的递增比例,一定几年不变。超收全留,欠收自补。

3.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这种形式适合于生产经营不够稳定,盈利波动较大的企业。一般以企业实行承包前三年平均应上缴利润作为基数,如果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影响企业利润增减幅度较大时,可对上缴利润基数作合理调整。凡超过基数的利润实行分档分成,超收越多,企业留成比例越大。

4.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以企业实行承包前一年或前三年平均应上缴利润为基数,超收全留,欠收自补。一般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几年不变。

对因客观因素影响流动资产损失严重,遗留问题较大的少数企业,可由财政下达利润弥补计划。企业用实现利润完成财政下达的弥补计划后,多实现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5.亏损企业减亏包干。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可以实行定额补贴,对计划亏损企业可以核定当年亏损指标及逐年递减的扭亏计划。无论政策性亏损或计划亏损,企业均实行亏损指标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

除上述形式外,企业还可选择其它适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方式。

三、承包的方法和程序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积极引进竞争机制。主要程序是:资产评估,确定承包人,议定承包合同内容,检查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合同期满终结审计等。

1.承包审定机构。承包审定机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一般由经委、计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银行、组织、体改、工会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全权审定所属企业的承包经营。

2.企业资产评估。由承包审定机构及其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企业资产评估小组,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地理位置、经营环境、产品结构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承包指标基数、递增比例等,做为承包指标的标底。

3.确定承包人。实行承包经营的关键在于选准企业的承包负责人。一般实行招标承包。可在本企业(包括现任厂长或经理)或本行业内部招聘,也可到社会上公开招聘。

4.签订承包合同。在资产评估、公开论证方案和答辩、通过竞争确定承包人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经委、财政等综合部门代表政府(甲方)同企业承包人(乙方)按规定的合同格式,正式签署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缴利润分年度指标,技术改造投入产出指标,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留利使用,归还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国家资产维护,双方权利和义务,企业经营者奖罚条款,违反合同条款应负的责任等。合同一经签定就立即生效。双方认为有必要,可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5.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底会同有关综合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兑现承包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

6.承包期满终结审计。承包合同期满必须由合同双方向审计部门提出申请,审计部门要及时派员进行审计。

四、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权利:按承包合同规定的条款对承包方的发展规划(含扩建及内涵发展规划)、经营范围、产品发展方向、财务收支和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指导。

2.义务:发包方有责任保证承包方按承包合同规定计划内的能源、原材料供应。转变职能,围绕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维护企业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

3.责任: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如发包方不履行或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要追究发包方的责任。

(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权利:承包经营者享有国家政策和承包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企业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后,承包经营者年收入(基本工资、奖金)可相当于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当年应上缴利润指标(不包括用自有资金抵缴的),可相当于企业人均收入的一倍;超额1—5%,可相当于一点五倍;超额5—10%,可相当于二倍;超额10%以上的可相当于三倍。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若完不成,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扣减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个别增盈减亏难度较大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还可以再高一些(具体档次可在合同中写明)。如果企业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则按相应的标准扣罚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对经营者的奖励,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颁发,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对经营集团内其他人员的奖励,企业可在税后留利中开设“经营者”基金(即厂长、经理基金),由承包经营者决定。

2.义务: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

3.责任:属于承包方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国家利润的,应用企业自有资金抵缴,并按合同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五、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为了确保企业承包合同的执行,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要保证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1.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

2.合同执行期间,遇到国家经济政策、法规有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内容时,须由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共同商讨修订或做出补充规定,并送交有关部门备案。

3.承包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合同执行情况,经审计后及时作出是否继续承包的决定。

4.合同执行期间,如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可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5.如遇下列情况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1)企业经营者因管理不善,致使企业经营指标连续两年下降,企业主管部门可提出解除合同;

(2)企业经营者不执行合同,违反纪律,损害国家利益,企业主管部门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3)企业主管部门不尊重企业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的生活经营活动,企业经营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六、其他

1.交通、邮电、建筑、农林、内外贸等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2.本暂行规定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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