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8施行日期: 1988.07.01题注: (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18 施行日期: 1988.07.01 题 注 : (1988年6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条例被1997年6月3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关于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广东省查禁淫秽物品条例〉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查禁的淫秽物品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音像制品、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淫荡形象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等。 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在查禁之列。 第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购买、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诱奸淫妇女的;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情节恶劣的;或者以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聚众进行集体淫乱活动,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犯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六条明知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或者制作、运送淫秽物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工具等条件,构成犯罪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犯有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对直接责任人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单位主管人员指使或者放纵不管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影剧院、录像放映点、舞厅等违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收听、观看或者传抄、传看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情节较重或者经教育不改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淫秽物品引诱、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有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罚。 第十二条查获的淫秽物品,一律没收。除海关查获的,按海关法规处理外,统交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所得的财物以及用于制作、播放、运送淫秽物品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对检举揭发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公安和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对包庇本条例所列违法犯罪人员、窝藏淫秽物品,或者阻碍公安、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查禁淫书淫画和其他诲淫性物品的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