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14施行日期: 1987.07.14题注: (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
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制定机关: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14 施行日期: 1987.07.14 题 注 : (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第三条凡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偶尔参与赌博,情节特别轻微,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提供戒护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小的; (四)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经常赌博,屡经处罚不改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进行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对检举赌博行为的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 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参赌人之间的赌债和在赌场向他人借财物作赌资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明知本单位内发生赌博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不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制止赌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处警告、罚款、拘留或者予以没收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