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27施行日期: 1983.09.27题注: (1983年9月27日湖 ...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27 施行日期: 1983.09.27 题 注 :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件已被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日实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废止) 全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物价局副局长朱国明所作的关于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物价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物价方面的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有的国营企业,公然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价,甚至采用平价进,议价出,大秤进,小秤出,以废充好,以次充优等恶劣手段,带头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群众对此意见很大。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不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削弱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冲击国家的计划经济,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为此,特作出如下决定:(1)对今年以来,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2)对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单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停发一个季度到半年的奖金;(3)凡犯有乱涨价和变相涨价错误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进,已经评上的,要取消;(4)对于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领导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本决议公布后重犯的,要加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在努力发展生产的同时,切实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格物价纪律。省人民政府要对当前的物价问题,进行全面检查,要把人民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蔬菜、食品、副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作为检查重点。先从省直有关部门和城市检查起,对物价政策执行得好的要进行表扬,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要加强物价工作的监督,及时揭发一切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为实现国家提出的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更好地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