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16施行日期: 1988.03.16题注: (1988年2月5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成都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16 施行日期: 1988.03.16 题 注 : (1988年2月5日成都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编者注:本件已被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成都市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暂行规定〉、〈成都市国家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废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赡养人应尽的义务 第三章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管辖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宪法和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老年人负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的亲属更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敬老、爱老教育,开展敬老、爱老活动,积极为老年人的生活、娱乐、保健、医疗、学习创造条件。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敬老日。 第四条各级老年人工作机构要支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老年人要自尊、自爱,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社会和家庭中应相互体谅、和睦相处。 第六条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赡养人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老年人在社会上和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遗弃、殴打、侮辱、诽谤、限制自由及其他虐待老年人的行为。 第八条老年人的个人合法收入、房产、储蓄、生活用品、知识产权、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 老年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强求分割。 第九条老年人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强占、挤占。 家庭成员在安排住房时,应合理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第十条老年人有要求负有法定义务的人给予赡养扶助的权利;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必须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无论是否与父母共同生活,都有承担父母家庭劳务的义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支持和帮助配偶对其老年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一条老年人有休息和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二条老年人对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有决定是否给以经济资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老年人在生病期间,有要求家庭成员给以治疗和护理的权利。 第十四条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有依法再结婚、离婚、复婚和不结婚的权利。 第十五条老年人有继续为社会服务并按有关政策的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残疾老人应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关心和尊重,任何人不得歧视和虐待。 第十七条老年人有依法从国家、社会、集体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离休、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享有的政治、经济、医疗、生活福利等待遇。 对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人,由政府按政策规定进行定期的生活救济,保障他们的生活;对农村孤寡老人,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供养制度,其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 第十八条政府应积极兴办养老院、敬老院,并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集资兴办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等福利设施。 养老院、敬老院、老年人公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章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权制止;受侵害的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控告或起诉,司法机关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又具有赡养能力而拒绝赡养的,是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责令其给付或协助扣付;是农民或城镇居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给付。 被责令给付赡养费的人,应在指定时间内付给。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的,被赡养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是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