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2施行日期: 1987.10.12题注: (1987年10月12日宁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2 施行日期: 1987.10.12 题 注 : (1987年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91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积极为乡镇企业输送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技术交易和人才交流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做以下暂行规定: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把支援、扶持乡镇企业的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各级人事部门和人才交流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疏通人才流动渠道,为乡镇企业输送人才。对于采取各种形式支援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单位应给予鼓励。对要求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得进行阻拦和刁难。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根据乡镇企业的需要,有计划地向乡镇企业派遣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对于要求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不受计划限制,直接派遣。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享受转正定级待遇,全民职工身份不变,其户口、工资行政关系,可落在县(区)级主管部门,工作期间享受乡镇企业规定的优惠待遇。 三、对学有专长的“五大”毕业生、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和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大专文凭以及社会闲散科技人员,自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应予鼓励。凡到乡镇企业工作的经考核符合干部条件的,可按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47号文件规定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试用期满后,在一类地区工作满五年,二类地区工作满七年,三类地区工作满八年,方可流动。否则,取消国家干部资格。 四、经批准辞职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工资级别和国家干部身份。 五、调往或招聘到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在其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到三级。若在一类地区服务五年,二类地区服务七年,三类地区服务八年后愿意留下继续工作的,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并继续享受向上浮动的工资待遇,正常调资不受影响;服务期未满调离或返回原单位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六、分配到乡镇企业的应届大学本科生工作满一年,大专生工作满三年,中专生工作满五年,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当年,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以在工作所在地转为城镇户口。符合就业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可视具体情况优先在集体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就业。 七、调往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家属随迁的,受援单位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三百元到一千元。 八、到乡镇企业工作,配偶在异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双方均可享受探亲假。路费由受援单位报销。此外,每年可增加休假十至十五天,工资照发。 九、为保证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得来,出得去,其编制一律挂在县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实行挂编不占编制)。用人单位将挂编人员的工资按月转到挂编单位发放给本人,其他优惠待遇由用人单位直接发给本人。 十、停薪留职支援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将个人总收入一部分交回原单位,作为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本规定亦适用于从外省引进和聘用到我区乡镇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十二、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