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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湖北 发布于 2023-8-18 03:08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4.18施行日期: 1984.04.18题注: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 ...

关于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4.18

施行日期: 1984.04.18

题     注 : (1984年4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一、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的审查办理工作,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负责进行议案的审查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

三、大会主席团、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者二十名以上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

四、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五、各项议案,除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以外,须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写出综合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六、大会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省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在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进行说明。

七、大会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办理的议案,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转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由承办部门负责答复。

八、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单位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查即行终止。

九、每次大会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省人民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期间,由议案审查委员会统一收集,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其内容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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