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湖南 查看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8-18 04:53| 发布者: 谭志刚| 查看: 460|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04施行日期: 1989.11.04题注: (1989年11月4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04

施行日期: 1989.11.04

题     注 : (1989年11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1989〕50号发布 《湘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湖南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湘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湘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湖南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湘南农业综合开发已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列入国家农业重点开发区域,并从1989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都安排一笔开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农业银行专项贷款用于农业开发。为了管好、用好这笔开发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资金的分配

第一条湘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开发资金)的分配,应根据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开发项目,由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商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分配指标。

二、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开发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以增加粮、油、肉类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扩大粮食耕地,旱地改水田,推广农、林、水畜牧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按照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功一片,不留缺口,形成稳定生产能力的原则,实行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

第三条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开发区内经批准的下列生产建设支出: (一)为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修建小型水库、排灌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灌区、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畜牧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恬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畜牧技术服务站必需购置的仪器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额1%的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和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开发资金中列支: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江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及解决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的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的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的投资。 (七)各种价格补贴。 (八)农副产品深加工投资。 (九)应由正常的基本建设投资,事业费和其他经费安排的支出。 (十)弥补财政赤字。

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开发资金的开支科目。开发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款中反映。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按项目定资金数额。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地、市、县按批准的项目确定支持的资金数额。项目按进度完成的,按计划拨款。未完成的,相应扣拨资金。

第七条建立项目投资效益管理责任制。开发资金的使用效果,按新增生产能力或新增产品数量以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进行考核。开发项目都应建立项目投资效益管理责任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负责人与资金管理部门应签订经济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效益好的,可优先考虑上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效益差的,要追究责任,一般不再上新的开发项目。

第八条开发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列支比例。农业开发项目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同一开发项目可使用两种以上不同渠道来原的资金,但必须用于不同建设部位,并分别列出计划和进行财务核算。凡列入计划工作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可按不超过开发项目总投资的0.5%提取。由地市开发办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掌握,按项目不同情况调剂安排使用。

第九条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各级开发办都应切实加强列发工作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除按财政部门规定编报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外、还要按上级领导小组要求,报送年度计划,年中执行情况、年终决算和总结。各级开发办和同级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根据项目承包合同,按工程进展拨款,坚持谁拨款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并要求用款单位在项目开工至竣工的整个过程中,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财政部门和同级开发办反馈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经济效益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级开发办和财政部门应把项目责任人、拨款单位经办人以及主管负责人对项目的管理、监督情况及时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作为考核干部业绩的依据。

第十条有偿扶持资金的回收比例和措施。国家土地建设基金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实行50%有偿周转使用(地市县配套资金全部按无偿投资安排),由地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借统不。到期不还款的,从财政应拨地市的其它资金中扣还。各级领导小组要支持财政部门加强对开发资金的财务监督,严格办理有偿资金借款手续,到期回收。有偿资金的回收比例,地市不要加码。县级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0%。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利息和手续费。省安排给开发项目区内的国家土地建设基金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对直接生产粮食项目和为增加粮食生产后劲的项目,按投资总额计算可采取钱粮挂钩的办法(挂钩粮食数量由各级政府确定)。每投资1元,从第3年开始,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国家合同定购价收取用款单位1斤粮食。粮食按当地议价销售后一同上报,同时将其平议差价款交同一级财政部门逐级上缴,作抵交回收资金,直到完成应回收资金额为止。同级财政部门按粮食议价销售总金额的1‰付给同级粮食部门手续费。对非生产粮食项目应按期回收借款。具体回收细则,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回收资金的使用。回收资金按规定时间上交上级财政以前,仍作为开发资金的补充资金,滚动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开发区内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并报经省开发办和省财政厅批准、下达使用计划。

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切实落实好配套资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地方按国家拨款总额1:1配套安排资金,纳入年初预算。省、地(市)、县3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分级落实。配套资金的拨付应与上级拨付资金挂钩,按比例同步进行。各地(市)、县财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结算时、省财政厅将按比例扣减下年度国家和省安排的拨款。

第十三条配套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来源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一)湘南3地市县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二)各地市县财政从当年预算中安排的资金;(三)各地市县从机动财力中安排的资金;(四)乡(镇)财政从体制分成中安排的资金。群众集资和劳务投入不能算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在项目执行中,各级政府和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有关单位对开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下。如有挪用资金的,谁批准谁负责追回,并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1989年度开始执行。开发项目区内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附: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

湘南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级的大型建设项目。为了把湘南农业开发工作搞好,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必须按项目进行管理。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确立

第一条立项原则 开发项目应以增加粮食、肉类、油料等主要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发垦宜农荒地,旱土改水田及与此相配套的水利工程,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对水土资源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而又集中连片的项目优先综合开发。应集中资金,量力而行,开发一片,成功一片,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条立项程序。 (一)项目的层次。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3个层次。省人民政府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地市或省级有关厅(局)向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县市向地市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县市承包开发的项目称个项目)。(二)项目建议书。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农机、农业区划、土地管理、环保、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以及科研、设计单位,根据本地区水土资源、农业生产布局、农业区划等情况,在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现场勘察、初步分析投入产出效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比较筛选后,逐级上报。地市报省的项目建议书一式10份,同时抄报省计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水电厅、区划委员会、国土局和省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各2份。各有关部门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向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由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请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评估论证报告。地、市政府(行署)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图表设计和概算)、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等,组织编写项目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论证,并将结论随同报告(图表)报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湘南农业综合开民领导小组审批。县市按上述程序逐级办理上报。 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论证报告,报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四)项目建议书和评估论证报告的编写内容和方法,按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1989年7月10日的通知精神办理。

项目管理

第三条编报年度计划 (一)年度计划的编报和审批。编报年度计划的依据是经批准的3年规划和项目建议书或评估论证报告。下年度的计划于前1年的第4季度编制,先由县市按统一表式编制项目计划,送地市开发办初审汇总,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一发办审查汇总,再由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有关部门审批。 (二)审批计划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审批计划:①上年度建设计划完成很差的;②上年实施中出现重大人为质量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③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务管理不严,出现滥用、贪污、挪用现象的;④弄虚作假,虚报效益和任务的;⑤上年度配套资金不落实的;⑥领导力量和管理班子薄弱,又无管理制度,致使工程不能发挥效益的。 (三)年度计划的实施和检查。各级开发办必须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地市开发办应将开发建设进度每季度向省开发办汇报一次。 (四)年度计划的调整,应经地市开发办审查后报省开发办审批。

第四条按项目进度拨(借)款 (一)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分期拨款,原则上前期拨款占总费有的40%,中期检查合格再拨40%,验收合格结算后补齐20%。 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或先用配套资金,再用拨(借)款的办法。 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拨(借)款与贷款可结合安排使用;部分贷款可实行贴息,其手续、方式,由省开发办、财政厅与农业银行商定办理。 (二)按项目独立核算。各项目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核算每个项目的费用支用和资金、物料的收、支、结余数额。一个项目可以有多种资金来源,但必须用于不同建设部位,可以统一核算,分别报账。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年度决算报表必须同时付有同级审计机关的审查报告。 (三)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开发办和审计、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发现好的经验及时推广;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追回资金外,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物资管理 湘南农业综合开发所需的统配物资,国家土地开发基金所带统配物资,列入国家物资供应计划;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和农业银行贷款所需物资,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物资由省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逐级分配,必须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六条组织机构 湘南3地、市及所属县(市)都要设立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政府一名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计委、农委、科委、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国土、农行、物资、粮食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各级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公室,由有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搞好项目管理,办理日常工作。

三、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 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各级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遥关单位或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目标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的指标:扩大耕地面积,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新增排灌面积,新增旱涝保收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新增防护林、水源林、水土保持林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二)粮食、油实、畜禽、水产等产品新增生产能力。 (三)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总的考核评价。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制度是否落实,以及运行方案的审查等。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层次和要求 (一)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根据建设进度,由县(市)开发领导小组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期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省、地(市)派员参加。专业性项目,由省开发办委托业务主管部门验收。省开发办对县(市)项目进行抽查验收,抽查范围不得少于县(市)项目总数的50%;地、市抽查验收不得少于项目总数的80%。 (二)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都必须有详细的正式验收报告和上级批准的竣工验收证书。县市的验收报告要报送省备查。

四、附则

第九条地、市、县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湘南省农业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湘南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