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5.13施行日期: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5.13 施行日期: 1982.05.13 题 注 : (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复海作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在区党委领导下,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及中央有关指示,初步揭发了一批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拒不坦白悔改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宽大处理了一批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的犯罪人员,教育挽救了一批犯有严重错误的干部,提高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觉悟,这场斗争取得了初步效果。汇报情况表明,我区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是严重的,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有关指示,深入持久地开展这场斗争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有的领导对这场斗争的重大意义还认识不足,抓得不够有力,有的案件在查处中还有阻力。这些问题要进一步解决。全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作为今年的中心任务之一,坚定不移地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会议认为: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认真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行为,无论发生在任何人身上和任何单位,都要追查到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处理。要继续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确能悔过自新、投案自首、如实揭发交代问题并主动退赃的人,可给予比较宽大的处理。否则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在这场斗争中,各级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有关单位应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会议认为:在这场斗争中,要对干部和群众进行反对腐化变质的教育,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会议号召:全区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夺取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斗争的胜利,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今年的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工作搞上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