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19施行日期: 1987.02.01题注: (1987年1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4号发 ...
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19 施行日期: 1987.02.01 题 注 : (1987年1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4号发布 自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多渠道筹集我省电力工业基本建设资金,加快电力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2号文的精神和国务院批准上海经济区各省市集资办电的办法,决定在省电网内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征收范围和标准:凡是省电网直供和趸售的电力,每度电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人民币1分。 对下列的工业产品、单位、地区用电予以区别对待: 电石生产用电每度征收电力建设基金5厘; 小型合成氨、钙镁磷肥、农药等三种支农工业产品生产用电,每度电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四厘; 城乡居民生活照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照明、城建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大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及各类专业学校教学(不含校办工厂)、科学试验、医院、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用电,以及省定的贫困县的生产生活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营业性宾馆、饭店、酒家每度电征收电力建设基金二分; 部队的生产和其他营业性用电,一律依照地方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生活照明,机关、学校、军事、医院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 第二条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委托福建省电力工业局全面负责执行。省电力局系统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在银行开立专项户头和账号,与电费分别记帐。省电力局应于每月二十日前,把收缴上月的电力建设基金,如数解缴福建省集资办公窒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部开立的“1703专项资金信托-福建省重点建设专项委托保证金”帐户。 第三条省电力局在开展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工作中所需的业务和劳务经费,按省电力局实际上缴金额的l%,由省集资办公窒从电力建设基金中按季拨给。省电力系统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征收工作。 第四条凡应缴交电力建设基金而没有按时缴交的单位,供电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制裁或限制供电的措施。 第五条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国家计划内的电源和送变电建设,由省电力部门提出安排使用意见,报省计委批准执行。 第六条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免交一切税金。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电力局制订。 第八条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