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湖南 查看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8-18 06:08| 发布者: gotoback| 查看: 128|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0.30施行日期: 1991.10.30题注: (1991年10月30日湖南省人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 湖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0.30

施行日期: 1991.10.30

题     注 : (1991年10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1991〕37号发布)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面调节税)是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计划、经济、财政、税务、银行、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计划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从事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地州市要从人力、财力上支持计划、税务部门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及投资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所有在湘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相领取投资许可证。在此之前开工的建设项目的未完工程也应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未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和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城建、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和施工执照等手续。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起征:全民、集体单位投资项目为5万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投资项目为2万元。

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后,地方超基数部分的分配办法,由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的适用税目、税率、税额,由计委、经委按项目的计划管理权限分级审核,由同级税务机关核定。建设单位在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或办理投资许可证的年检手续。

五、投资许可证统一由省计委发证办印制发放。其中技术改造项目的税率、税额由经委审核,计委按纳税凭证及时发放投资许可证。考虑到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的现行体制,为方便项目信息管理,按照计划项目审批权限,各地州市所属全民基建300万元、集体投资1000万元、全民技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个体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省计委委托各地州市计委统一发放。国家各部委(公司)直属项目,省属项目和各地州市所属全民基建300万元、集体投资1000万元及全民技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投资许可证由省计委直接发放。投资许可证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计委规定。

六、对未经省经委、省计委批准的土建投资(含住宅)超过总投资20%的技改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10%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省经委鉴别后,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对其中适用0%税率的投资项目,按10%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对计划外项目,除按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国家和省禁止发展的产品项目及计划外项目,由省计委、省经委鉴别确认后,分别作出停建或转产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为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计划内适用0%税率的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同样必须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鉴定手续和领取投资许可证。

九、经有权机关鉴定和税务部门检查后,对不扩大面积的危房翻建项目,适用0%税率;对扩大面积的项目,其扩大部分按其适用的税目、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本通知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省税务局商省计委、省经委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