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27施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27 施行日期: 1985.12.27 题 注 :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来凯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认为,近两年来,在搞活经济的过程中,我区各地出现了许多各种各类的“公司”、“中心”。其中有些是办得好的,对促进生产、活跃流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些经营思想作风不端正,管理混乱,有的甚至违法经营,牟取暴利;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办“公司”、“中心”为名,招摇撞骗,倒买倒卖,哄抬物价,买空卖空,投机诈骗,干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了安定团结。各级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精神,对清理整顿各种“公司”、“中心”,包括禁止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作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遗留的问题还不少,特别是经济的拖的尾巴还很大,而且目前有的地方又有新的抬头。为此,必须对各种“公司”、“中心”,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清理和整顿。对违反国务院规定,应停办而未停办的,要坚决责令停办,问题严重,触及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