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27 施行日期: 1997.10.27 题 注 : (1997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1997]91号发布) 全文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国以来颁布现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查认定,现仍执行的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被新的文件代替的23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或适用期已过而自行失效的19件;因个别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有17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从下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或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9件) ┌──┬──────┬──────────┬────────┬─────┐ │序号│文件 名 称│ 文 号 │起草或复核单位 │废止理由 │ ├──┼──────┼──────────┼────────┼─────┤ │ │关于颁发严禁│ 桂革发 │ │有新法规 │ │ 1│猎捕白头叶猴│ │ 自治区林业厅 │取代 │ │ │通知的通知 │〔1979〕75号 │ │ │ ├──┼──────┼──────────┼────────┼─────┤ │ │关于加强保护│ 桂政发 │ │有新法规 │ │ 2│和合理利用野│ │ 自治区林业厅 │取代 │ │ │生珍贵稀有动│〔1980〕76号 │ │ │ │ │物资源的通知│ │ │ │ ├──┼──────┼──────────┼────────┼─────┤ │ │关于进一步加│ 桂政发 │ │有新法规 │ │ 3│强保护野生动│ │ 自治区林业厅 │取代 │ │ │物严厉打击违│〔1993〕107号│ │ │ │ │法犯罪活动的│ │ │ │ │ │通告 │ │ │ │ ├──┼──────┼──────────┼────────┼─────┤ │ │关于认真贯彻│ 桂政发 │ │有新法规 │ │ 4│执行《国务院│ │ 自治区林业厅 │取代 │ │ │关于坚决制止│〔1980〕240号│ │ │ │ │乱砍滥伐森林│ │ │ │ │ │的紧急通知》│ │ │ │ │ │补充规定 │ │ │ │ ├──┼──────┼──────────┼────────┼─────┤ │ │关于加强■木│ 桂政发 │ │有新法规 │ │ 5│等珍稀植物的│ │ 自治区林业厅 │取代 │ │ │保护和管理的│〔1989〕137号│ │ │ │ │通知 │ │ │ │ ├──┼──────┼──────────┼────────┼─────┤ │ │转发自治区环│ 桂政办 │ │有新法规 │ │ 6│保局、林业厅│ │ 自治区林业厅 │取代 │ │ │、公安厅、工│〔1992〕61号 │ │ │ │ │商局关于加强│ │ │ │ │ │金花茶资源的│ │ │ │ │ │保护和管理意│ │ │ │ │ │见的通知 │ │ │ │ ├──┼──────┼──────────┼────────┼─────┤ │ │关于县(市)│ 桂政发 │ │适用期限 │ │ 7│宜林荒山实现│ │ 自治区林业厅 │已过 │ │ │造林绿化的标│〔1991〕11号 │ │ │ │ │准及验收、奖│ │ │ │ │ │励办法 │ │ │ │ ├──┼──────┼──────────┼────────┼─────┤ │ │批转自治区林│ 桂政发 │ │适用期限 │ │ 8│业厅关于我区│ │ 自治区林业厅 │已过 │ │ │“八五”期间│〔1991〕68号 │ │ │ │ │年森林采伐限│ │ │ │ │ │额分解和执行│ │ │ │ │ │意见报告的通│ │ │ │ │ │知 │ │ │ │ ├──┼──────┼──────────┼────────┼─────┤ │ │关于成立广西│ 桂政发 │ │适用期限 │ │ 9│名特优果品集│ │ 自治区林业厅 │已过 │ │ │团公司的通知│〔1992〕5号 │ │ │ ├──┼──────┼──────────┼────────┼─────┤ │ │关于切实安排│ 桂政发 │ │ │ │10│好灾区和贫困│ │ 自治区民政厅 │适用期限 │ │ │地区群众生活│〔1992〕23号 │ │已过 │ │ │的紧急通知 │ │ │ │ ├──┼──────┼──────────┼────────┼─────┤ │ │转发区老龄工│ 桂政办 │ │ │ │11│作委员会和民│ │ 自治区民政厅 │自行失效 │ │ │政厅等单位关│〔1990〕27号 │ │ │ │ │于宣传贯彻《│ │ │ │ │ │广西壮族自治│ │ │ │ │ │区保护老年人│ │ │ │ │ │合法权益的规│ │ │ │ │ │定》意见的通│ │ │ │ │ │知 │ │ │ │ ├──┼──────┼──────────┼────────┼─────┤ │ │关于认真清理│ 桂政办 │ │ │ │12│涉及农民负担│ │自治区农业办公室│已有法规 │ │ │文件的通知 │〔1992〕119号│ │取代 │ ├──┼──────┼──────────┼────────┼─────┤ │ │关于检查农民│ 桂政办 │ │ │ │13│承担费用和劳│ │自治区农业办公室│自行失效 │ │ │务管理条例执│〔1992〕120号│ │ │ │ │行情况的通知│ │ │ │ ├──┼──────┼──────────┼────────┼─────┤ │ │批转区农业厅│ 桂政发 │ │ │ │14│关于一九八九│ │ 自治区农业厅 │自行失效 │ │ │年杂交水稻杂│〔1988〕120号│ │ │ │ │交玉米制种工│ │ │ │ │ │作意见的报告│ │ │ │ │ │的通知 │ │ │ │ ├──┼──────┼──────────┼────────┼─────┤ │ │关于印发《研│ 桂政办 │ │ │ │15│究杂交水稻制│ │ 自治区农业厅 │自行失效 │ │ │种问题的会议│〔1988〕132号│ │ │ │ │纪要》的通知│ │ │ │ ├──┼──────┼──────────┼────────┼─────┤ │ │关于印发《广│ 桂政发 │ │与行政处 │ │16│西壮族自治区│ │ 自治区农业厅 │罚法相抵 │ │ │食用菌菌种产│〔1988〕151号│ │触 │ │ │销管理暂行规│ │ │ │ │ │定》的通知 │ │ │ │ ├──┼──────┼──────────┼────────┼─────┤ │ │批转农业厅关│ 桂政办 │ │ │ │17│于做好杂交水│ │ 自治区农业厅 │自行失效 │ │ │稻制种工作的│〔1990〕11号 │ │ │ │ │意见的通知 │ │ │ │ ├──┼──────┼──────────┼────────┼─────┤ │ │关于抓好早造│ 桂政办 │ │ │ │18│杂交水稻制种│ │ 自治区农业厅 │自行失效 │ │ │和晚造杂交稻│〔1994〕70号 │ │ │ │ │供种用种工作│ │ │ │ │ │的通知 │ │ │ │ ├──┼──────┼──────────┼────────┼─────┤ │ │批准自治区农│ 桂政发 │ │ │ │19│业厅关于在梧│ │ 自治区农业厅 │自行失效 │ │ │州的东区和合│〔1995〕35号 │ │ │ │ │浦的山口等地│ │ │ │ │ │设立植物检疫│ │ │ │ │ │执勤点请示的│ │ │ │ │ │通知 │ │ │ │ ├──┼──────┼──────────┼────────┼─────┤ │ │关于坚决制止│ 桂政发 │ │适用条件 │ │20│从区外运进卷│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变化 │ │ │烟的紧急通知│〔1983〕120号│ │ │ ├──┼──────┼──────────┼────────┼─────┤ │ │关于加强卷烟│ │ │与行政处 │ │ │市场专卖管理│ 桂政办 │ │罚法相抵 │ │21│的通告 │ │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触 │ │ │ │〔1990〕129号│ │ │ ├──┼──────┼──────────┼────────┼─────┤ │ │关于委托地、│ 桂政发 │ │ │ │22│市、县审批部│ │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行失效 │ │ │分建设项目补│〔1987〕170号│ │ │ │ │办征、拨用地│ │ │ │ │ │手续的通知 │ │ │ │ ├──┼──────┼──────────┼────────┼─────┤ │ │广西壮族自治│ 桂政发 │ │ │ │23│区农副业船、│ │ 自治区交通厅 │有新规章 │ │ │渔船安全管理│〔1983〕110号│ │取代 │ │ │办法 │ │ │ │ ├──┼──────┼──────────┼────────┼─────┤ │ │批转自治区交│ 桂政发 │ │ │ │24│通厅关于交通│ │ 自治区交通厅 │适用条件 │ │ │部门在道路上│〔1992〕47号 │ │变化 │ │ │设置检查站请│ │ │ │ │ │示的通知 │ │ │ │ ├──┼──────┼──────────┼────────┼─────┤ │ │关于整顿治理│ 桂政发 │ │ │ │25│运输市场的通│ │ 自治区交通厅 │适用条件 │ │ │告 │〔1989〕139号│ │变化 │ ├──┼──────┼──────────┼────────┼─────┤ │ │关于搞活交通│ 桂政发 │ │ │ │26│运输的规定 │ │ 自治区交通厅 │适用条件 │ │ │ │〔1984〕131号│ │变化 │ ├──┼──────┼──────────┼────────┼─────┤ │ │广西壮族自治│ 桂政发 │ │区政府9 │ │27│区国营企业劳│ │ 自治区劳动厅 │6年1号 │ │ │动争议处理实│〔1988〕119号│ │令宣布废 │ │ │施细则 │ │ │止 │ ├──┼──────┼──────────┼────────┼─────┤ │ │批转区劳动厅│ 桂政发 │ 自治区劳动厅 │ │ │28│等部门关于制│ │ │自行失效 │ │ │止小煤矿乱挖│〔1993〕38号 │ 自治区经贸委 │ │ │ │滥采确保煤矿│ │ │ │ │ │安全生产意见│ │ │ │ │ │的通知 │ │ │ │ ├──┼──────┼──────────┼────────┼─────┤ │ │批转自治区无│ 桂政发 │ 自治区无线电 │ │ │29│线电管理委员│ │ │已有法规 │ │ │会关于整顿全│〔1992〕29号 │ 管理委员会 │取代 │ │ │区无线电通信│ │ │ │ │ │秩序意见的通│ │ │ │ │ │知 │ │ │ │ ├──┼──────┼──────────┼────────┼─────┤ │ │关于强化爆炸│ 桂政发 │ │ │ │30│物品管理的通│ │ 自治区公安厅 │自行失效 │ │ │告 │〔1989〕93号 │ │ │ ├──┼──────┼──────────┼────────┼─────┤ │ │关于收缴散存│ 桂政发 │ │ │ │31│在社会上的枪│ │ 自治区公安厅 │已有新法 │ │ │支弹药、爆炸│〔1990〕53号 │ │规取代 │ │ │物品和管制刀│ │ │ │ │ │具的通告 │ │ │ │ ├──┼──────┼──────────┼────────┼─────┤ │ │关于坚决查禁│ 桂政发 │ │ │ │32│“六害”的通│ │ 自治区公安厅 │适用条件 │ │ │告 │〔1989〕136号│ │变化 │ ├──┼──────┼──────────┼────────┼─────┤ │ │关于切实加强│ 桂政办 │ │与行政处 │ │33│民用爆破器材│ │ 自治区公安厅 │罚法相抵 │ │ │安全管理的通│〔1995〕66号 │ │触 │ │ │知 │ │ │ │ ├──┼──────┼──────────┼────────┼─────┤ │ │批转区技术监│ 桂政发 │ │ │ │34│督局关于我区│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适用期限 │ │ │推行法定计量│〔1990〕27号 │ │已过 │ │ │单位检查验收│ │ │ │ │ │工作报告的通│ │ │ │ │ │知 │ │ │ │ ├──┼──────┼──────────┼────────┼─────┤ │ │转发区技术监│ 桂政办 │ │ │ │35│督局等八单位│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适用期限 │ │ │《关于继续开│〔1990〕141号│ │已过 │ │ │展市场商品质│ │ │ │ │ │量大检查活动│ │ │ │ │ │的意见》的通│ │ │ │ │ │知 │ │ │ │ ├──┼──────┼──────────┼────────┼─────┤ │ │批转区人事局│ 桂政发 │ │ │ │36│、财政局制定│ │ 自治区人事厅 │有新规定 │ │ │的广西壮族自│〔1980〕159号│ │取代 │ │ │治区国家机关│ │ │ │ │ │、事业单位工│ │ │ │ │ │作人员死亡后│ │ │ │ │ │遗属生活困难│ │ │ │ │ │补助暂行办法│ │ │ │ ├──┼──────┼──────────┼────────┼─────┤ │ │批转区宗教事│ 桂政发 │ │ │ │37│务处、区建委│ │ 自治区建设厅 │适用期限 │ │ │、区财政厅关│〔1986〕5号 │ │已过 │ │ │于进一步落实│ │ │ │ │ │宗教团体房产│ │ │ │ │ │政策的意见 │ │ │ │ ├──┼──────┼──────────┼────────┼─────┤ │ │批转区建委关│ 桂政发 │ │ │ │38│于治理建设环│ │ 自治区建设厅 │适应条件 │ │ │境整顿建设秩│〔1989〕57号 │ │变化 │ │ │序若干问题的│ │ │ │ │ │意见的通知 │ │ │ │ ├──┼──────┼──────────┼────────┼─────┤ │ │关于坚决制止│ 桂政发 │ │与行政处 │ │39│任意开采、破│ │ 自治区地矿厅 │罚法相抵 │ │ │坏、买卖钟乳│〔1992〕39号 │ │触 │ │ │石的通知 │ │ │ │ ├──┼──────┼──────────┼────────┼─────┤ │ │关于禁止任意│ 桂政发 │ │与行政处 │ │40│开采破坏买卖│ │ 自治区地矿厅 │罚法相抵 │ │ │钟乳石的通告│〔1982〕36号 │ │触 │ ├──┼──────┼──────────┼────────┼─────┤ │ │关于查处我区│ 桂政办 │ │与行政处 │ │41│钟乳石销售市│ │ 自治区地矿厅 │罚法相抵 │ │ │场有关问题的│〔1993〕14号 │ │触 │ │ │通知 │ │ │ │ ├──┼──────┼──────────┼────────┼─────┤ │ │印发南宁、柳│ 桂政办 │ │与行政处 │ │42│州、桂林、梧│ │ 自治区公安厅 │罚法相抵 │ │ │州、北海市销│〔1993〕41号 │ │触 │ │ │售燃放烟花爆│ │ │ │ │ │竹管理规定(│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