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渡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04施行日期: 1981.09.04题注: (1981年8月22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 ...
江西省渡口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09.04 施行日期: 1981.09.04 题 注 : (1981年8月22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1年9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编者注:此件已被1989年3月5日施行的《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宣布废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渡口管理第三章渡船管理第四章渡工管理第五章渡运安全秩序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使渡运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特制定《江西省渡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江河、湖泊、港汊、水库的一切城乡常年性和季节性民间渡口。 第二章 渡口管理 第三条凡赣江、信江、饶河、修河、抚河、鄱阳湖及省境内长江沿线设置渡口,应报经县(市)以上交通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严禁私设渡口和个人擅自摆渡载客。 ⒈凡赣、信、饶、修、抚河、鄱阳湖、省境内长江沿线主要水库和城镇的主要渡口,一律由县(市)交通局直接经营和管理。 ⒉其他支流河道、小型水库的渡口和民间渡口,由县(市)交通主管机关统一领导,社、队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县(市)交通主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境内所辖的渡口管理工作,落实“三统”、“六定”即:统一安排经费,统一分配维修材料,统一修造和筹~24.第五条渡口管理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从农业附加税中拨款,由县(市)交通局掌握安排,专款专用,着重解决渡船维修、更新及渡运工具添置,渡工报酬等的开支;农业附加税拨款较少的地方,有些主要渡口也可以采用民办公助酌情收费的办法,收费与不收费和收费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人民公社所辖民间渡口,在县(市)交通局和公社双重领导下,由公社交通管理站(或民间运输管理站)专责经营管理。 大队要有一名负责干部分管大队自辖渡口的渡船运输工作,主要职责是:抓好渡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落实安排渡工报酬和口粮,经常检查渡口安全工作,负责安排渡船维修,维护渡运秩序。 第七条一切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的地方,建立简易码头、阶梯,并备有上下乘客的跳板。跳囤要牢固、良好,雨天、霜冻季节要有防滑设施并设置相应的防雨棚。 在渡口两岸要设立国务院颁布的《渡口守则》牌,以便乘客和渡工共同遵守。 第三章 渡船管理 第八条凡新造渡船必须报经县(市)以上交通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渡船必须由渡船管理单位向所辖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检验、丈量、核定装载定额和渡运点,发给渡运证后,才准参加渡运。所核定的装载定额,应在船舶明显处标示,以便监督。 渡船改建后,如变更装载定额或渡运点,必须重新申请检验、丈量、核定。 第十条渡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航行工具、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第十一条渡船维修所需的燃料、木材、桐油、配件等由各级计委统一安排,并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分配,专材专用。 第十二条加强渡船的技术改造,对主要渡口的非机动渡船要逐步实现机动化。 第四章 渡工管理 第十三条船员(渡工)要经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并有一定驾船技术和经验的人担任。机动渡船的驾驶员、轮机员,必须经当地港航监督机关按船员考试办法规定办理,非机动渡船的渡工则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考评发证,才准参加渡运工作。 船员(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第十四条渡工职责: ⒈渡工必须自觉地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渡口守则,严格执行核定的装载定额,不得超载。对乘客抢渡、拥挤、强渡的行为,渡工有权制止;渡工要经常注意风情、水情,在洪水、大风、浓雾等自然条件不好或其他撑渡有危险的时候,必须停止渡运。 ⒉渡工必须对乘客安全负责,不得酒后驾船,不得交给他人驾船,并应积极宣传乘船安全常识。维护渡口运输秩序。 ⒊对渡船应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发现漏坏要随时报告,及时修复,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职责,多年安全无事故,对渡口及渡船管理有显著成绩的船员(渡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渡运安全秩序 第十六条乘客要服从载客定额,不得超载,过渡要有秩序,依次先下后上,船未停稳时不得上下,严禁争先恐后,严禁抢渡和强行过渡。上船后要服从渡工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炸物品、放射性物资和剧毒药物上船;为集体购买又确需经渡口过渡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次渡运,禁止与乘客混装,保证绝对安全。大牲畜过渡时,一般也应专次渡运,不要与乘客混载。 第十八条在节日、集会、集市及大型文体活动等渡口运输繁忙时,应增加渡船或渡运次数,并由公社、大队组织治保人员和民兵维持渡口运输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严禁在渡口岸边及坡下倾倒垃圾、粪便和其他废污物品,不要在靠近渡口两侧停靠排筏和其他船只,以免影响安全渡运。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凡发生渡运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交通机关,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查明事故的原因和后果,分清责任,按照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对蓄意破坏者,要依法惩办,坚决打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制裁。对造成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