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31施行日期: 1985.10.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31 施行日期: 1985.10.31 题 注 : (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丘栋霖作的《我区检察机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情况报告》,决议如下: 一、我区各级检察机关自贯彻执行一九八二年三月八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来,依法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检察,做了不少工作,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斗争有了新的进展。 二、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的深入贯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很好。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贪污受贿、投机诈骗、偷税抗税、倒卖外汇中饱私囊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人民的利益,妨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极大地毒害了人们的思想、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各级政法部门在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要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放到重要位置,各级检察机关更要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三、要严于执法,凡触及刑律的经济犯罪行为,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要重点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也应依法惩处。 四、要加强对打击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政法机关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