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27施行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议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9.27 施行日期: 1983.09.27 题 注 :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传达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精神;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公安厅厅长王冠玉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汇报。会议指出,几年来,政法公安机关,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进行了综合治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区许多地方刑事犯罪活动还比较严重,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人数虽然不多,但是危害很大,对他们决不能麻痹大意视熟无睹,更不能姑息纵容。我们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逮捕的逮捕,该判刑的判刑,该劳教的劳教,该注销城市户口的注销城市户口,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要坚决依法给以最严厉的制裁。 最近,我区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已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斗争还刚刚开始,必须坚持深入开展下去,做到除恶务尽,只有这样,才能尽快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这一重大政治任务认真抓好。政法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战斗力,强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支持和协助政法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加强对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制定和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教育挽救失足者,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为实现我区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