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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宁夏 发布于 2023-8-18 08:0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19施行日期: 1987.05.19题注: (1987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32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5.19

施行日期: 1987.05.19

题     注 : (1987年5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32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0年12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废止)(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的范围是: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城镇街、路、巷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和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规,推行标准地名,消除地名的混乱现象,逐步实现地名标准化。

第四条各级管理地名的部门,在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

(三)推行并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地名标志的设置、更新和管理;

(五)管理地名档案;

(六)开展地名科学研究;

(七)编辑出版地名书籍。

第五条标准地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以及管理地名的部门与民政部门汇集出版的地名书籍中所列的地名。

第六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制定的文件、刻制的印章、张挂的牌匾中使用的地名,报刊、广播、影视、地图、教材和各种出版物(文艺作品除外)中使用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书写和读音必须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非标准地名或随意更改标准地名。

第七条管理地名的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需报上一级管理地名的部门审定。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书籍,需经同级管理地名的部门审核。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更名,按《地名管理条例》第四、五条规定执行。同时还应考虑当地的历史、地理、文化及发展等因素,力求简明、科学、稳定。

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属于《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地名,按《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民政部门在办理行政区划变更工作时,应与同级管理地名的部门商定其变更后的名称;

(三)我区与邻省(区)交界处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共同进行的大型工程建筑名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邻省(区)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边境地区的地名,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两个以上市、县共同进行的工程建筑名称,由有关市、县单独或共同提出意见,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新开发的经济区、居民区、吊庄,属乡级以上单位的名称,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建筑物、纪念地、游览地和名胜古迹等名称,由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城镇街、路、巷名称,居民区名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对地名命名、更名,必须报送方案,说明命名、更名理由和新旧名称的来历、含义,同时须附有地理位置图或规划平面图。批准后,由管理地名的部门存档。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一)城镇的街、路、巷名牌由城建部门设置并管理,门牌由城建部门统一制做,由公安部门编订并管理;

(二)乡、村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主要进出口处设置地名标志并管理;

(三)公路、铁路沿线的停靠点、叉路口、桥梁、渡口、关口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由交通部门设置并管理;

(四)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实体、纪念地、名胜古迹。游览地、自然保护区及场、站等的地名标志,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设置并管理;

(五)设置地名标志所需的标准地名资料,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地名的部门提供。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是公共设施,公民有义务保护。对擅自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除应照价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管理地名的部门或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第十二条地名管理工作人员监督检查标准地名的使用情况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地名的部门应遵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地名管理工作和地名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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