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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改革物资流通体制发展钢材市场的规定

宁夏 发布于 2023-8-18 09:14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改革物资流通体制发展钢材市场的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9施行日期: 1987.04.09题注: (1987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改革物资流通体制发展钢材市场的规定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9

施行日期: 1987.04.09

题     注 : (1987年4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22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4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4]56号发布并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废止)

全文

为适应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区生产建设持续稳定增长,现对改革物资流通体制发展钢材市场作如下规定:

一、我区发展钢材市场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有利于钢材消费企业行使采购自主权和增强内部消化能力及对商品经济的适应性;有利于吸引钢材资源和企业、单位库存多余钢材进入自治区和中心城市钢材市场;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行行层层设库的封闭式体制,实行有节制的放开经营,减少费用,减少环节,加速周转,提高社会效益;有利于横向联合,开拓资源渠道,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

二、自治区金属公司经营的计划内钢材,不论进价、来源,一律实行加权平均供应价。其供应价由自治区金属公司根据测定的平均出厂价格加规定的管理费和定额运杂费制定,报自治区物资局审批,区物价局备案。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经营的计划内钢材,仍按区物资局、区物价局宁物财字(1984)64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外钢材执行市场价。可由各物资部门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必要时,自治区物价局可对其中的重要品种规定最高限价。

自治区物资局所属贸易中心经营的钢材, 一律执行市场价,其价格由贸易中心标定,报物资局和物价局备案。必要时,对某些品种应规定最高限价。

三、加强资源开发,建立物资开发基金与稳定的原材料渠道和基地。

1.各级物资企业要大力发展物物、物工、物商、物贸、物农联合,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营、联销、代销,进一步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联合与协作,还应投资办厂。

2.物资企业在保证计划内钢材供应的前提下,可以对品种、规格不对路和库存积压的计划内钢材与计划外钢材进行等量串换,归还期限为一年。物资系统内串换钢材以同等价格形式进行。对外供应时计划内串换给计划外的钢材,按计划外价格销售,计划外串换给计划内的钢材,按计划内价格销售。串换销售后所发生的差价收入,应单独记帐,滚动使用,不进利润。

3.各级物资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前产后服务工作。物资经营企业要与原材料生产企业积极开展联营、联销、代销和串换业务。

4.钢材市场建立后,在企业库存减少的情况下,银行应对物资企业相应地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使其充分发挥其“蓄水池”的作用。

5.自治区物资开发基金的来源:一是计划内钢材平转议差价,可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额度少给企业返还一部分,由试点城市自定,自治区由计委、物资局商定;二是物资企业在上年上缴财政利润(含所得税、调节税等)的基础上,以增长5—10%作为本年上缴利润的目标,超过上缴利润目标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50%;三是物资部门库存积压物资投放市场的差价收入;四是企业集资(含外汇);五是财政专项拨款或贷款贴息。

物资开发基金,只限于开发物资资源,由财政部门委托物资部门专项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或挪用。

四、自治区计划内钢材,只用于重点名优产品和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他需要,原则上不再分配指标,一律从市场采购解决。

自治区直属、直供企业的计划内钢材,在征得企业同意后,将指标划转给当地,就地就近供应。

五、建立自治区物资贸易中心,发展钢材市场。

1.物资贸易中心,要坚持经营和服务并重的原则,把企业办成经营服务型的经济实体。

2.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和钢材生产企业按规定自销的产品,应一律进入物资贸易中心按市场价销售,不准在物资贸易中心以外成交。

3.凡进入物资贸易中心销售的一九八六年底和一九八七年以后入库三个月以上的帐面库存多余钢材,由物资贸易中心开具证明,并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其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全额留给企业作为流动资金,但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使用。钢材生产企业按规定进入物资贸易中心销售的自销产品,凭物资贸易中心的发货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所得价差收益免征增值税。外省、市、自治区钢材生产企业的自销产品在我区物资贸易中心销售或联销、代销,除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外,物资贸易中心免收管理费。

不进入物资贸易中心销售的钢材,一律不免税。

4.物资贸易中心初建时,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六、抓好中心城市的试点工作

1.银川市、石嘴山市试办钢材市场统一经营本市计划内外钢材。

2.试点城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报自治区计委、物价局、物资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3.试点城市在搞好钢材市场的同时,有条件的可以扩大其他投放市场的物资品种。

4.自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试点城市,搞好发展生产资料市场的试点工作。

七、物资部门要进一步搞好内部的配套改革。

1.加强物资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合理调整经营机构。

2.所有物资企业都要开展多功能服务,一是要进一步扩大物资配套承包供应业务,保证重点产品和重点项目的物资需求;二是健全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交流,为用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是面向生产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企业做好产前产后服务,提高物资供应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3.纠正层层中转收费、同城倒库等不合理现象。全区物资企业之间的物资调拨,原则上只允许一次中转。对钢材用量大的企业,实行指标到主管部门,钢材直达到户的办法。

4.开展钢材的储贷业务。本着自愿互利和方便用户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吸引企业参加暂时不用或品种规格不对路的钢材储贷,组织余缺调剂,搞活社会物资流通。

5.允许物资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积极组织短线生产资料进入市场,发挥主渠道作用。

八、物资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很广,直接关系到全区经济建设的发展。自治区物资局应制订具体措施,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相应制度,搞好配套改革。

九、为了及时协调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成立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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