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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2023-8-18 09:56| 发布者: edaole| 查看: 127| 评论: 0

摘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9.03施行日期: 2002.09.03题注: (2002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停车场管理整顿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9.03

施行日期: 2002.09.03

题     注 : (2002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通告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开展集中综合整治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内的大型商(店)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公共广场等已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必须按照规定经营使用,禁止擅自关闭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缩小使用面积。

二、擅自关闭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缩小其使用面积的单位,必须自2002年9月6日至12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登记有关情况,并按照公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在停车场内依次停放,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或者在设置禁停标志、施划禁停标线的区域内停放,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四、公安、规划、城管、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拒不服从执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单位,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和其他县(市)的城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可以向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56184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