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制定机关: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12.22施行日期: 2021.01.01题注: (2020年10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 ...
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条例制定机关: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20.12.22 施行日期: 2021.01.01 题 注 : (2020年10月27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钦州市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改善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障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生态景观、休闲、补水、灌溉、排涝等功能,促进城市品质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是指本市主城区青年水闸东干渠、西干渠(含西总干渠、尖山干渠、康熙岭干渠)及其附属设施。 东干渠起于青年水闸左岸进水口,止于沙埠镇海棠村兰海高速公路。 西总干渠起于青年水闸右岸进水口,止于子材街道巫屋分水闸;尖山干渠起于巫屋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分水闸,以及起于尖山街道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九鸦村兰海高速公路和起于尖山街道分水闸,止于尖山街道黄坡豕村兰海高速公路;康熙岭干渠起于巫屋分水闸,止于康熙岭镇西围村兰海高速公路。 第三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综合管理、合理利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管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人民政府以及干渠沿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干渠管理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生态景观和休闲等项目的设计建设。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污水管网等管理维护。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挖掘、整理、阐释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历史文化价值,协调责任人保护、修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具有历史价值的渠段和临近的不可移动文物。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工作。 第二章范围与规划 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完成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应当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和内容相衔接。 第八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有边坡脚的,渠道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为管理范围;无边坡脚的,其管理范围根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工程以及附属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向外延伸,具体边界根据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管理功能的需要,并结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建设规划控制实际确定。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完成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编制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渠道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对干渠的管理利用不得减少渠道水域面积; (四)综合发挥干渠的生态景观、休闲等功能。 第十一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进行。 编制涉及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其他规划,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水行政和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首、终点、闸口等地点设置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名称、主城区渠道范围图、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以及禁止行为、投诉和举报方式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在流经住宅区、村庄、学校、医院、市场、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的渠段和简易便桥、暗渠出入口、垂直驳岸、闸门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毁损公告牌、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 第十三条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截断渠道、覆盖渠道,破坏、侵占、毁损堤坝、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 (二)擅自搭建构筑物、筑坝拦汊、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三)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四)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五)饲养家禽家畜; (六)游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除了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或者公益性建设项目外,禁止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洗车场等不符合干渠功能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渠道的各类工程设施和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渠、跨渠、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应当符合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有关的行业技术要求。 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应当报经相应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十六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与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不相符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迁移、改造、拆除或者征收,并依法予以补偿。 本条例施行前,在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办理有关建设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管理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整治目标,制订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整治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测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淤积情况,对水底污泥淤积严重影响青年水闸东西干渠过水排涝或者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的,进行清淤疏浚或者采取其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两岸的公用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公用设施安全使用。 第四章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渠道、湿地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带状公园等,营造小桥流水的景观风貌,打造具有钦州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休闲园林景观。 园林绿化植物应当选择适宜本地气候生长的树种,并注重选择市树、市花。 第二十一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渠道驳岸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根据规划空间、功能定位等运用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进行生态化处理。 青年水闸东西干渠沿岸绿地建设应当突出海绵效应,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渠段沿线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干渠的海绵体功能。 对已覆盖的渠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暗渠恢复为明渠,并完善驳岸和沿岸绿地等建设改造。 第二十二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保护范围内的滨水绿道、步道等慢行交通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统筹协调周边建筑和景点,连通周边现有道路,突出沿线文化景观特色和绿道休闲游憩、群众健身功能。有条件的路段,慢行交通应当满足自行车骑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夜景灯光亮化,应当按照景观功能的区域要求设计建设。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筑物、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管理利用,应当体现历史原真性和风貌完整性,注重历史文化研究和宣传,挖掘、整理、阐释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的生态景观和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花架、亭榭、回廊等景观休闲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 (二)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健身器材等设施应当按照公园相关设计规范设置; (三)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 第二十六条青年水闸东西干渠补水、灌溉和排涝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科学合理开展: (一)与周边分散的景观和生态资源较好的池塘、沟渠等水域进行连通,构建完备的水网体系,实现水流贯通互补; (二)制定干渠农业灌溉用水调度方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的流量调配; (三)充分发挥干渠城市排涝功能,保证排水排涝管网的畅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毁损公告牌、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等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改变渠道走向、截断渠道或者覆盖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