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08施行日期: 1987.01.01题注: (1987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 ...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1.08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7年1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7]2号发布)(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的车船,其使用方为纳税人; (二)单位的车船内部实行经营承包的,其出包方为纳税人; (三)跨省区单位在我区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船,其在我区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三条车胎使用税的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船舶、车辆税额表》计算征收。 第四条除《条例》第二条规定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二)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三)公园内供游人游玩乘坐的车船; (四)专门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五)新购置尚未使用的车船; (六)封存不使用的车船,由纳税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银川、石嘴山市内公共汽车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八)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五条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兼搞运输的农用拖拉机,按规定税额减半计征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四、五条规定者外,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由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减征、免征。 第七条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即按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纳税年度,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船舶、车辆税额表 ━━━┯━━━━┯━━━━━━━━━┯━━━━━━┯━━━━━━━ 注:①汽车拖车按载货汽车净吨位七折计征。 ②每吨等于1000千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