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13施行日期: 2002.08.13题注: (2002年8月8日淮南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淮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13 施行日期: 2002.08.13 题 注 : (2002年8月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8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