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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3-8-4 10:41| 发布者: chaoji| 查看: 429|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20施行日期: 1986.05.20题注: (1986年5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20

施行日期: 1986.05.20

题     注 : (1986年5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6〕40号发布)

全文

最近几年,国家对生产资料价格管理陆续制定了一些放宽搞活的政策。我省除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外,还撤销了对物资企业经营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的某些限制规定,允许国营物资企业参与市场调节,按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自定价格。这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对今年物价工作的要求,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要加强控制和指导,以完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凡纳入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供货调拨计划。未经省批准,不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为计划外销售,违者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追究领导责任。经营计划分配物资的企业,应注重社会效益。对平价协作纳入计划分配的重要生产资料,应按计划内物资作价。

二、整顿计划内物资收费标准。非物资部门经营计划内生产资料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物资部门的收费标准。凡由工业供销部门负责分配,用户到物资仓库或生产企业仓库提货的计划内物资(包括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的指标),不得另加费用。经营企业设库供应的计划内物资,其价格一般不得超过当地物资部门的供应价格,对未经批准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按乱收费查处。

三、整顿生产资料市场,保护合法经营。重要的工业生产资料(石油、汽车、钢材、拖拉机、摩托车、有色金属、生铁、水泥、纯碱等)的销售业务,只允许国营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供销合作社和该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单位,按规定的分工范围经营。生产主管部门的供销机构可经营本行业生产、基建需要的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业务。未经经营主管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批零业务。

四、为了生产和经营的需要,生产企业之间,物资供销部门之间,可按照国家定价或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多余物资的交换和余缺调剂;对于计划内外相互垫供的物资,必须单独列帐,按时归还,经营企业不得从中牟取非法利润。基层供销社接受农民委托,为农民代购生产资料,可按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手续费进行结算。所有物资经营部门都应明码标价挂牌销售,以便接受检查监督。对物价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资料指导价格,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都要遵守,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价。

五、加强对计划外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决定成立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协调小组,由计委、物委牵头,经委、工商、物资、冶金、建材等部门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该小组负责指导和控制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及协调处理市场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在省物资厅。协调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会议,商定公布有弹性的计划外生产资料指导价格。各地(市)也应成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本地(市)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六、凡经营计划外生产资料的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健全价格审核制度,并单独列帐,作价情况应定期抄送当地协调小组和物价等部门。

七、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