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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福建 发布于 2023-8-18 15:18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3施行日期: 1996.03.23题注: (1996年3月23日中共 ...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决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23

施行日期: 1996.03.23

题     注 : (1996年3月23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委发〔1996〕8号发布)

全文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第六次党代会关于搞好城镇规划、建设与管理,提高城镇现代化水平的精神,充分发挥城市(含县城)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和中心作用,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城市朝着现代化目标更快更好地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1、从战略高度认识城市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城市是区域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信息的聚集中心,也是国民经济的增长中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的发展,城市功能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周围小城镇和农村的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突出。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好,对促进改革开放和生产力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仍然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城市规划起点不高,城市功能不全,执行随意性大,建设标准偏低,管理薄弱,城市环境质量没有根本改善。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给人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和城市的继续发展都带来一定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而又迫切的任务。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存在的差距,增强紧迫感,下大力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改变不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旧框框、旧观念,解放思想,推进改革,走出新路;努力壮大城市经济实力,适当加速城市化进程,继续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做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协调一致;立足当前,面向21世纪,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使各项规划、建设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拓宽建设筹资路子,多元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建设,加快城市建设发展步伐。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现代化 4、我省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要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城市合理布局,有利于理顺城市行政区划体系。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城市的区位环境、历史沿革、发展趋势、地方特色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 5、我省城市发展总的目标是:通过适当扩大现有大城市,加快发展中等城市,合理发展小城市,重视建设小城镇,到2010年,建成1-2个非农业人口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3-5个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大城市,6-8个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30个左右小城市,形成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分工明确、各具特色、山海协作、城乡一体的城市体系。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用15年左右的时间,把我省城市建设成为设施配套、服务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有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 6、建立合理的城市布局。我省城市布局,要以厦门至福州的沿海黄金地带作为核心区域,沿铁路公路干线、沿海、沿江向外推进和辐射,按照垂直于交通线、单边纵深组团的方式发展,形成四条城市带:一是从南部诏安到东北部福鼎的沿海纵向城市带;二是从北部武夷山至西南永定的中部铁路、公路沿线纵向城市带;三是从福州至光泽的闽江流域及北部铁路沿线横向城市带;四是从湄洲湾至长汀的南部铁路沿线横向城市带。 7、我省城市建设发展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到2000年,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重点建设大中城市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和与环境建设有关的基础设施骨干项目;基本改变城市“脏、乱、差、挤”的状况;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有明显改善;城市化水平提高到25%以上。第二阶段,到2005年,城市化水平达到35%以上;城市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形成道路交通便捷、供水充足、排水通畅、垃圾污水处理完善的体系;达到功能设施配套,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第三阶段,到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40%以上。有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做到规划科学化、布局合理化、设施现代化、功能多元化、城乡一体化、管理法制化、环境净化美化。

三、高起点规划,为城市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8、树立超前意识,提高规划水平。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龙头”,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是最大的节约。要加快规划编制的步伐,按照现代化的要求,以中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为目标,搞好跨世纪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对下一世纪人们的物质、文化和环境需求进行科学预测,并在规划中相应做出合理的安排和布局。9、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电力电信、市场网点和防洪、消防、抗震、人防设施、殡葬场所等专项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1998年,全省设市城市的近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基本完成,明确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道路面积占有率、停车场配置等规划指标,并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居住区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技术经济指标》。对城市近期建设的地段,要抓紧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具体指导城市各项建设。 10、加强城市设计。搞好城市主要地段和商业中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旅游点、机场、车站、码头等城市主要窗口的景观设计,精心设计城市建筑物的外形、色彩及城市雕塑等。城市设计既要体现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又要体现时代精神,突出文化氛围。开展城市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评优工作,鼓励国内外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平等竞争,提高设计水平。 11、要舍得投入资金编制规划和适度超前做好规划前期的城市测绘工作。各城市要根据实际情况,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测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需要。要在全省全面推行城市规划成果有偿使用,收足用好城市规划管理费。

四、高标准建设,创造现代化城市的物质基础 12、城市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重点抓好以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燃气、供电、通讯、园林绿化和环卫设施等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13、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下大力解决城市道路短缺、交通拥挤的问题。特大城市要高标准建设城市快速干道网和大容量的轨道交通,大中城市要建设城市快速环路和过境路,小城市重点搞好主要道路建设。同时,也要重视小街小巷和人行道的铺建、覆盖。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客运交通体系,在发挥国有公共交通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公共交通企业。交通部门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应安排一部分,用于补助城市出入口的道路改造。电力、邮电、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在道路建设的同时搞好地下管线建设。按照“谁建设、谁收费、谁养护”的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城市各种类型的停车场建设。到2000年,城市人均道路8平方米,万人拥有公共汽车7辆。 14、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0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20%;2005年,全省所有城市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0%以上。 15、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改善城市生态、治理环境污染、美化城市面貌的有效手段,对吸引外资、发展旅游业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城市政府要十分重视城市绿化工作,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大中城市一般都要在中心地带建设开放式、半开放式的大型绿地、大型广场,小城市应有街景绿化;各市、县、区至少拥有一处综合性公园。城市道路两旁裸露部分必须绿化,新建城市干道绿化率不小于25%。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地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施工,严格按规定的绿化标准进行建设,对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所需绿化费用的1-2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和阳台屋顶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到2000年,全省城市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的园林绿地系统,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人均公共绿地5平方米。 16、加快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贮粪池和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2000年城市公厕布局合理,水冲式达100%;垃圾密闭化集装箱式转运站达80%以上,粪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70-80%。 17、切实搞好城市公共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加快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娱乐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人文景观建设,保护好历史文物;重视人防、抗震、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加快城市电网、安全防范设施、商业设施、邮电设施等建设,使城市发展与公共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相同步,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条件。 18、扶持发展经济适用的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住宅建设要以解危解困为重点,通过组织实施“安居工程”、“广厦工程”,1998年前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有条件的城市要建设住宅试点小区,为城市居住区建设树立样板。 19、坚持走综合开发的路子。要在规划统一指导控制下,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综合开发建设,保证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规模效果,保证公建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特别是停车场、排水管道、园林绿化、公共厕所、垃圾站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立严格的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对不按规划、配套建设不到位的房地产开发,不允许出售和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应赔偿预先购房者的损失。到“九五”期末,城市住宅的综合开发率达到75%以上,县城新区达60%以上。各市应因地制宜,确定合理的开发用地规模,严格控制零星插花建设。

五、高效能管理,促进城市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 20、城市管理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保证城市系统高效能运转的重要环节。要高度重视抓好城市管理这一基础性工作,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管理体制,改进管理方法,规范运作程序,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城市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各级领导和规划管理部门更要带头执行规划,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随意改变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一律执行法定的“一书两证”规划管理制度。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城市政府,不得下放。要增强城市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发动全社会监督城市规划的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城市规划情况的检查监督。人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法监察,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22、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城市建设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按建设程序的要求执行,杜绝边立项、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报建和招投标制度,监察机关要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管理。 23、加强市容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容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组织认真实施,下决心改变乱倒垃圾、乱堆弃土、乱排污水、乱贴广告、乱摆摊点、乱占道路、乱搭盖等现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容管理的规定,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文明施工,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居民的干扰。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栽培、整修花草树木时,应及时清理遗留枝叶和渣土。加强报栏、画廊、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交通标志、电话亭、果皮箱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做到设施完备,内容健康,整洁美观,方便群众。 24、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继续推行路段清扫包干责任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积极推广垃圾袋装、净菜上市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要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无害化处理。对造成城市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限期治理;对居民区、风景名胜区污染严重的企业,要创造条件逐步搬迁。注意保护好有特色的古建筑、古树名木。加强城市园林和绿地的保护,对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控制,非法侵占的要严肃处理。抓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内湖内河整治,采取措施防止水资源污染。提高环卫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稳定环卫队伍。 25、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养护、维护的规章制度和检查监督办法,确保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消防等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道路、桥涵、排水管道,不得实施危害防洪、消防等设施的任何作业。确需开挖的,要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按要求缴纳修复保证金,并本着“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及时修复。 26、建立科学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要从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功能,有利于为生产生活服务出发,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起高效运转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各级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土地、卫生等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有利于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对建成区内、产权属于有关部门的道路、内河、排水渠等,经协商并修复完好后应移交给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管理。 27、坚持依法管理城市。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城市工作中亟需的管理法规,逐步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保证各项法规的实施。各级领导和城市管理部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拓宽资金渠道,增加城市建设投入 28、确保城市建设资金需要。城市建设要上水平,关键在于资金投入。要开辟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增加城市建设投入。凡是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筹资政策,要按标准收足,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搞好城市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遵循“人民城市人民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共同为城市建设出力。 29、各级政府要将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先行工程,落实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到2000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7%以上。 30、调整现有收费项目的征收标准。①修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②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不得低于50%,少数确有困难的老企业搬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比例可适当降低。 31、贯彻实施国家已经明文规定的收费政策。这些收费政策是:①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②城市新增供水容量建设费,向使用单位一次性征收;③风景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按风景区门票和住宿费的5%收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建委提出,经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32、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城市企业、居民等单位和个人的合理负担,因地制宜,适时出台新的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省物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3、设立城市建设资金专户。以上征收的各种城市建设资金,全部集中存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内制定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34、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省级宏观调控。省级财政安排城市建设的预算内资金应逐年有所增加。今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新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当地城镇建设,省里适当集中一部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重点用于补助城市基础设施骨干项目建设和老、少、边、贫地区的城市建设以及受灾补助,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监督。 35、积极探索城市建设筹资新路子。有计划地采用BOT投资方式、部分转让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权方式,确定合理投资回报率,鼓励、引导外资、合资、股份、个体、私营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兴办市政公用事业。 36、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体系。城市燃气、供水、公共交通、公园和风景区等公用事业的产品和服务,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不同项目,分别按成本加微利、保本经营、微亏加财政补贴等办法合理定价,其市场补偿不足的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贴到位。进一步改革公用事业价格管理体制,除国家级风景区门票及地(市)所在地的自来水价格和福州市的燃气、公园门票、公交票价由省物委审定外,其他地市的燃气、公园门票、公交票价和县(市)的自来水价格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建设发展现代化城市意识 37、创造优美、和谐、整洁、有序的市容市貌,必须高度重视对市民的文明教育。要经常地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广大市民宣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城市文明公约,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健全市、区、街、居四级宣传网络,加强市民的日常性教育,使宣传工作深入到各行各业、社会各个角落。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适当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门和城市居民参加义务劳动,以培养市民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的意识。 38、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城区、街道、居委会的作用,搞好区域共建活动,提高区域的自治自防能力。开展“文明街区”、“文明单位”、“文明市民”等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同时,对不文明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

八、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9、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各城市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各城市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市工作的领导。城市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真正做到领导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各城市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近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法规,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城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要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建立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市长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城市建设报告制度,城市政府每年至少要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一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检查。 40、各城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狠抓落实。同时要参照本《决定》精神,认真抓好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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