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2施行日期: 1998.01.12题注: (1998年1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 ...
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12 施行日期: 1998.01.12 题 注 : (1998年1月1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人民防空警报属国防战备设施。为了确保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和防灾警报信号,有效地组织指挥人民防空和抢险救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管理,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于山、屏山升降警报设施由市人防办通信站负责维护管理; (二)烟台山升降警报设施由仓山区人防办负责维护管理; (三)马尾大坪顶警报设施由马尾区人防办负责维护管理; (四)设置在各单位的人防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范围包括警报器、专用启动配电箱、控制设备、电力设备、防雨设备、警报管线和建筑设施等。 第六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管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设备元器件和附属设备必须完好无损,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操作灵便。 第七条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必须采取下列维护管理措施: (一)落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制,把维护管理任务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指定机构和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二)建立定期维护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尽快检修恢复,每年进行一次防锈蚀油漆处理; (三)建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档案资料,按规定对警报设施维护和检修进行登记备案; (四)建立安全保密制度,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人防警报使用规定、操作程序和技术参数等保密内容;警报控制箱必须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警报台; (五)实行奖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人防警报设施。因市政建设等需要必须移动或拆除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影响防空警报设施使用或者降低警报设施使用功能的作业;禁止在防空警报设施及其周围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不得堵塞警报台通道,禁止在防空警报专用供电线路和设备上搭线。 第十条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加强防空警报设施维护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对维护管理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并帮助解决技术困难。 第十一条防空警报平时需要试鸣,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防汛期间需要发放防汛预先警报信号,由市防汛指挥部决定;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损坏防空警报设施的; (三)在防空警报专用供电线上搭线或堵塞警报台通道的; (四)在防空警报设施及其周围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五)进行影响防空警报设施使用或者降低防空警报设施使用功能作业的。 第十三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