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6施行日期: 2010.11.26题注: (2010年11月3日抚顺市第十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1.26 施行日期: 2010.11.26 题 注 : (2010年11月3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6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全文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抚顺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二、《抚顺市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五、《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