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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

四川 发布于 2023-8-18 18:19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5.30施行日期: 1980.05.30题注: (1980年5月30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5.30

施行日期: 1980.05.30

题     注 : (1980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去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我省公、检、法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今年一月一日起,全省各地正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为健全法制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鉴于我省幅员辽阔,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政法机关人员不足,现在就要完全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尚有困难。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和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决议:

一、1980年内除了新成立的三个工农区和交通条件十分不便的少数边远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县以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必须逐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办理案件。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实行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能公开审判的案件外,都要实行公开审判。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提高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加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办案时限。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案件,特别是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时限及时办理结案。对有些实在不能按期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的案件,会议批准,1980年内,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九十七、一百二十五、一百四十二条办案时限的基础上,分别再各延长一个月。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办案时限经过再延长一个月还不能侦查终结的,要按诉讼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抓紧调配干部,通过举办各种政法干校和训练班,大力培训公安、司法干部和律师,加强公安、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干部的水平,以适应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工作需要。对公安、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物质上的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四、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各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把宣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职工、群众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要特别注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守法观念,树立人人遵守法律,人人维护法律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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